参加2004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年会
钟武平 2004/12/17-18 中国宁波
  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04年年会于2004年12月18日至1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举行。会议在风景秀丽的溪口风景区溪口武岭宾馆举行。参加会议的除了专业委员会委员外,还有当地律协的领导罗杰律师、宁波市法制办主任陈卫中、司法厅等领导参加。 宁波的名人有包玉刚、邵逸夫(香港无线电视台行政主席,宁波镇海人)等。
  会议就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聘请了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浙江大学章剑生教授做了精彩的演讲。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在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人将其比喻为82宪法,宪法在生活中很少使用,但行政许可法则必须使政府重视。行政许可法有: ⑴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⑵实施政务分开,建设透明廉洁政府;⑶保证法制自由;⑷简化行政程序,建设便民政府等作用。有利于消除法制与市场的分割,防止滥设许可,减少地方贸易壁垒。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的许可法。
  章教授就行政法热点问题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在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方面,他认为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针对固定一类人(如征地补偿)的均可诉,针对开放的一类人(如中山大学新生)的不可诉。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请求方面,分成四种情形,一为拒绝履行,请求应为撤消+重作;
二为行政机关履行,但没有达到请求,为履行之诉,请求为请求其进一步履行;三为拖延履行,四为不予答复,均为履行之诉。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为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在原告资格认定的问题上,确定应当反射利益是否构成、权利是否具有相关性来确定,在判决的时候则需要衡平,那个权力更加重要,保护有重有轻。在被告资格的认定问题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依据的是分权理论,按照该理论,公安局、共商局等为行政机关,但不是主体,主体应当为政府,行政机关与被告应当分离。行政机关定义的外延没有明确,应当先有组织法,再有行为法,但目前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区分的规则不明晰,行政事实行为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但处理的规则不清晰。行政程序法尚未颁布,其核心的要求是听取意见+防止偏见。
  与会的许多律师,如均认为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但行政诉讼存在费用低(诉讼费100大员)和迂回战

斗的后果,依法行政应当在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上进行。今天,在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础上,律师并非一定要分出输赢,这样动态地处理行政案件,效果或者更为理想。
  在参加会议前,我还参观了普陀山风景区。区内佛教建筑林立,风景优美。
     2005-02-22补记

普陀山
普陀山
普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