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笔钱相当于房子的养老金。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业主还是发展商交纳,法规上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后有了最终定论(为业主的义务),但由于法规冲突遗留下来的问题如何解决,仍然是热点。但由谁来交纳涉及到法规与合同的约定,如何解决这个冲突呢,本文只是一些肤浅的见解,是个人的意见。
一、法规的冲突
⑴、1998年10月01日起生效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的交纳者:发展商。
1998年07月29日,广东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同年10月01日起生效。条例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账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⑵、1999年01月01日起实行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交纳者:业主。
1998年12月,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曾颁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自1999年01月01日起实行。当中第五条就已经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⑶、1999年8月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规章《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规定交纳者:发展商
1999年8月,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以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01日前核发的,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交维修资金(第一次3000元,以后按每月1元/平方米交纳),由物业公司代收后再存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第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01日后核发的,开发商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资金,并规定在业主入住时资金缴交应达到1%以上,移交管理权时缴足2%。
⑷、发展商+协议优先
再后出台的《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02月生效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在这一内容的规定中变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01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成为发展商不把物业维修基金打入楼价,而是与购房者书面协议另行计收的法规依据之一。
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最终结论:业主交纳。
2003年08月28日颁布,并于同年09月01日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2003/09/01后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业主交纳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交纳为业主的义务。
三、2003/09/01前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交纳的约定,依照约定。
依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原理,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应该有效。
四、2003/09/01前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没有合同约定情形的。
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01日前核发的:业主交纳。
依据:广州市以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还包括谁受益(享有权利)谁交纳(承担义务)的法理基础。
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10/01-1999/01/01期间核发的:发展商交纳。
依据:①广东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账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②广州市以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③《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④2001年02月生效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上法规一致认为应该由发展商交纳,并且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章尚没有生效。
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9/01/01-2003/09/01期间核发的:难以界定。
在此期间,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章已经生效。建设部的以上规章和广东省人大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的一些规章对垒,如何认定交纳的对象,就只有看当事人的约定细节以及处理事情人员的价值取向了。
不过,本人以为为了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还有地方的特点,我倾向于执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由发展商交纳,毕竟,发展商与小业主比较,还是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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