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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该工作室隶属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则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违宪审查的法律主体。
违宪审查迈出了第一步。
在我们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依照《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法定险,但许多地方的法规、公安部门的规章,规定了一定要买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给年审。这是典型的违反保险法的地方规章。不过,保险公司是享受了违反法律的“法定险”市场待遇,对于交通事故却又不施与救援,这是不公平的。
还有,洛阳中院的法学硕士女法官李慧娟审查地方法规:“《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因此伊川公司关于应按《通知》中规定方法计收可得利益损失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种子案我们一般人也可以看出两个法规的冲突,也是因为这个问题引起了轰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制定该法规的地方人大伤了“尊严”,而且也的确超越了法官目前的自由裁判的权力范围,但从这个问题我们觉得法规审查非常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30日《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上是这样说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再如: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气象局5号令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转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003年9月23日《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这里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变成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行为是否包括审批则至少应该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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