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法制论坛
知识产权
新法快递
法律顾问
案例直击
法规查询
WTO专题
关于我们
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所合伙人律师 钟武平
依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该办法规定了两种特许模式,一为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二为分特许,也叫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我理解平时的连锁店就是特许经营的另外一种叫法。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包括许可商号、商标、专利权、商业秘密、店铺包装的风格装潢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这些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利即特许权。此外,特许经营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依据特许合同为处理机制的;外部关系看, 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基于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应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但一般民众并不会去工商局查你主体的独立性的,仅仅依靠工商行政部门的公示,是否可以免除总部的外部法律责任。这是值得商量的?
某日,一朋友问,她在某化妆品连锁店购买化妆品一大批,但只是付款而没有全部取货,现那个加盟连锁店突然关门了,问可不可向总部索取这些化妆品? 或者直接向总部丙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这是合同责任,加盟店没有提供化妆品,构成违约行为,总部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责任的原则是: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是无可争议的。但总部应否承担责任,就看总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视为合同当事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的独立经营为前提的,即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但是,总部的主要义务为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裹”,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就总部的商号、商标,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三人可信赖加盟店与总部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要求总部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