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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问题是一个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产品质量问题,国家在《产品质量法》和《消法》颁布以前,早在1986年原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部门就联合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但只是规定了对大宗家用电器产品实行"三包",现在“三包”的适用范围和不是三包的产品如何处理产生纠纷如何处理呢?
"三包"的含义,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根据《消法》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一、“三包”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修理、更换、退货制度,而且扩大了"三包"范围,从大宗家用电器产品、耐用消费品扩大到了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所有能够适“三包”的产品,但消费者由于不熟悉《产品质量法》,以为"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家用电器和部分耐用消费品,这是当前广泛存在的对"三包"认识的一个误区。以下为本律师研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规得出的范围:
1、《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大件的家用电器
《产口质量法》、《消法》的颁布实施后,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10月31日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理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重点是:⑴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⑵销售、修理、生产三者承担三包的责任关系及各自的义务。⑶三包有效期的时间计算;修理、更换、退货的各自适用条件、不适用条件及费用的承担。⑷三包纠纷的投诉及纠纷的解决。此法规规定的商品包括自行车、电视机、录象机、摄象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空调机、抽油烟机、热水器、缝纫机、钟表。详细见以上目录。
2、移动电话。2001年9月2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3、电脑。2002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信息产业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共同签发,并将从9月1日起实行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电脑也实行三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关键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但电脑的三包也有限制,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等均不属于三包的范围。
4、未列入以上"三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但具有以下情形的:
4.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⑵不符合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面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单、经销商在宣传广告或店堂告示中作出的单方允诺等。
4.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
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消费者期待已久的“汽车三包”规定将有望在今年出台。据有关媒体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二、三包问题的处理
属于三包的产品,依照有关的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⑵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⑶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⑷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电脑为60天)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以上对不同的产品有所不同,请参考相关的法规。
对于部属于三包情况的产品,依照产品的保质期等约定来处理。有时也可以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规,如欺诈行为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处理。
相关法规:
1、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1986年7月30日
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6、《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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