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个国策
我国在解放后,不但不实行计划生育,反而鼓励生育,并且对马寅初人口论的实行过批判,导致我国人口从解放初期近五亿到今天为13亿。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七十年代初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这早实施计划生育的国家。
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说“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该法明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并明确有关机关、单位、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在现实中,企业工商登记、农村宅基地分配、房屋重建、外出找工应聘等许多地方都需要计划生育的证明,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国策正不折不扣地落实在现实中。
二、计划生育问题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
由于国民整体上,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超生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由此引出来的行政执法、罚款等一系列的问题,使得计划生育问题成为热点问题。
三、计划生育国策的基本内容
1、生育的政策
《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具体在生活中,就是生育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要有“准生证”,要落实间隔期和避孕措施。
依照《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双方都是农村户籍,如果第一个是女孩的,可以依照间隔期的规定生育第二胎。城里人(至少有一方不是农村户口)只能生一个,农村人(双方均是农村户口,还有特别的情形)可生1.5个是目前广东省最基本的生育政策。
2、那些情形可以生育第二胎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那种情形是属于超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由于该规定没有允许生育第三胎的规定,因此是是杜绝第三胎。这种情形也包括通过诉讼或者调解、和解离婚,对子女抚养作出约定的情形。从以上规定看出,再婚夫妇,一方没有生育,另一方生育了2个的,结婚后也不能再生育。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措施
在二○○二年九月一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之前,是征收计划外生育的罚款,事实后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而该第五十五条规定为: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例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社会统计公报结果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这个数字越大。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个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或这当地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接着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连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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