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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案的举证
http://www.gzlawyer.com 钟武平
  知识产权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是相对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所以基本上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均为中级法院审理。专利权属纠纷案,既涉及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正确认定,又涉及技术内容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还涉及专利的无效、复审以及复审后可能存在的诉讼。涉及的程序、取证和判断都存在较大难度。本律师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代理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以来标的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恰逢刚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处理一件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纠纷的案件,所以就该类案件代理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巧用程序法以及如何通过和解的方式使诉讼朝着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方向发展,做一个肤浅的探讨。

  一、区分的标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是实践中发生比较多的一种专利纠纷,区分两者的标准有二点:一是是否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具备其一即为职务发明。

  二、区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依据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

  1、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既然是职务行为,那肯定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收集,有劳动合同、调动表、工资单、职务任命书、医保、住房及有关待遇等。缺少劳动关系这个环节,就不是职务的行为。通常这个层面的举证单位还是很容易完成的,因为可能存在不少的如工资单等方面的书面证据。

  2、收集“本单位任务”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首先包括职工个人的工作范围,包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单位对该职工个人的工作任命书,科研任务的下达书等。在证据交换完成以前要把有关对该项技术立项研究方面的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有些为发明申请人为厂长、总工程师的,如果企业方想当然地认为,厂长、总工程师是公司一切技术工作的领导者,与该公司的业务有关的一切技术成果都属于总工程师的本职工作的成果,就会在证据收集上不求深入,在庭审中就会陷入被动,而且十有八九会输掉官司。因为对方会辩称:总工程师是公司技术工作的高层领导者,公司没有安排,因此他没有义务具体参与技术研发工作,其申请的专利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己的研究成果。
  如果没有非常明确的证据,那么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科研的发票、差旅费、洽谈记录、会议记录等证据,有机地连接起来,将会使“本职工作”变得具体而明确,庭审时的证据就充分有力。反之,则有可能是非职务发明。
  另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和 厂长、总工程师的职责范围有关,也是要收集的证据。站在发明人的角度来看,技术方案是也许是其多年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研究出来的,并非不属于单位交付的任务。这样就要求发明人在积累经验方面举出一定的证据。

  3、把握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从容应对庭审。
  通常,发明申请人是专利领域的老工程师、技术专家,可能入职企业前已获多项专利,专利的内容是否是其入职前就已经完成的技术方案,或者说是其原专利的翻版,也需要双方的举证。
  为了清楚地调查好以上问题,在庭前除对争议的两件专利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对照外,还要了解发明人以前的工作经历,还要对入职前的专利具体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并了解争议专利的现有技术是那些。 争议专利与原来已经有的专利的差别是否构成了发明点和专利性,也就是具有创造性。

  4、退休、退职后作出的发明,要举证期限以及和原来的工作相关。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不能只看是不是用退休、退职或业余时间完成的,更应看属不属于其本职工作。

  5、举证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因此举证的时候也要围绕是否利用了企业以上资源。
  要注意收集与发明创造相关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财会记录作为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直观证据。还包括发明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购置有关设备的合同等证据。
  还要注意收集是否利用企业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的证据,还是只是利用了公知的技术,这点容易被忽视。这里要特别注意技术资料和技术资料的载体的本质区别。技术资料的意义,关键在于其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信息被谁掌握和利用。只要一个人知道有关技术信息,或者他在工作中客观上可以了解到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变成了他大脑中的知识,他就有可能进行利用。

  ★★ 完成了以上1-4点的举证责任完成后,是否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基本有个定论啦。完成了以上的第5点的举证,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也就明了啦。但如果是双方举证的证据的力度近似的,连法官也难以把握的,就要进一步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影响主审法官的内心确认,达到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效果。

  四、尽可能和解

  很多情况下,专利权属纠纷一般单位更看重专利的所有权;发明人一方有的愿意放弃专利权,但希望在经济上获得一定补偿。作为一方代理人,力求促成双方实现和解对大家都是有好处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发明人主动出资申请专利,从某种角度讲,对于该项技术的保护,还是有功之人。如双方能够化干戈为玉帛,是一个三赢(代理人也迅速完成了代理的任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