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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钟武平 2003/03/21
Ⅰ、引子
  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不管有意或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合同的根本作用,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好的合同,可能双方得益,一个缺陷的经济合同,可为我们留下祸根?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大印,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签一个好合同的重要性这也不多说。

Ⅱ、关于合同的基本知识
  1、合同的定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但一般地不叫“条约”,条约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签定的协议。
  合同是随时发生的,例如:人们出门旅游运输部门将买了车票的人送到指定的地方,这是一个旅客运送合同;我们到商店购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一个买卖合同;企业、公司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间达成的供货协议,这是一个购销合同等等。当然人们进行这些活动时,并不明确意识到在签定或履行某项合同时,只要他们的协议没有违法,不影响其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比合同更大的一个概念是约定,它可以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比如说"约了人去饮茶",我们不去,别人会说"不守信誉",失约者只受道义上的谴责,但不会受法律的约束。

2、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进步的表现,英国法学家梅因说过“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身份到契约”,最明显的表现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3、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注意法律上的概念,违反规章并非一定无效,如超过经营范围等。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合同的作用,兼谈如何签定一份好的合同
  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我认为应该是内容清楚、条款完备、钱货交结松紧适度、形式及内容合法、有利的。   内容清楚: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经验证明,越抽象的东西漏洞越多。
  example1:"预付20%排产,货款到发货"。原告称:此条款意思为我方先付20%货款,款到后供方安排产品发货;被告辩称:需方先付20%预付款,款到后我方安排生产,全部货款收到后我方发货。
  example2:再如时间(8月)、地点(珠江码头,广州站,货到广州)、标的(谷:朱古力)、质量标准(2月所见样品、日本原装)、数量(足够订单)要清晰明了。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均有这样的问题。   条款完备:是指在合同开始执行时到终结为止,合同的条款将整个履行过程、风险都逻辑周密地定出。这当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作为常见的经济合同的话,最基本的是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八大项。除了上面8项,建议还将交钱方式、交通工具、是否鉴证、合同担保或抵押等加予考虑。由于经济活动的变化多,合同条款也一样变化,其共性是尽量考虑详细些、完整些。条款应完备,但不是将无关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条款完备的问题,考虑的时候不但要把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而且要把执行合同中碰到的程序性问题约定清楚,如合同的开始、终止、文件的交接、合同异常情况的退出机制等。

钱货交结松紧适度:是指灵活处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松紧度。将首先拿到对方的钱或者物、代销中严格控制货物的总价款规模定义为"紧",反之为"松"。通常来说,对于拥有大量物业,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放松,反之是个体公司、皮包公司、中介公司、挂靠街道或工会等挂靠企业,就要收紧,要十分小心,慎防诈骗。但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生意难做,这时候合同里面的“松”只能够靠平时密切注意对手的动态,跟踪货物的销售,及时做好货款回笼的工作,将"放松"部分用人的积极的主观能动性补回来。
  例子:国家条约的签定,交换已经盖了公章的契约。

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买卖的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不是军火、毒品,是我们执照规定可以经营的产品,当然,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规定已有所和宽,但关于进出口、烟酒专卖、金融业务等,仍是国家所限制的。形式的合法性指手续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摩托、汽车、房屋、地产、商标、专利的转让、许可均是有式法律行为,没有一定的形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车、船、林、屋、地等抵押等均有法定的登记手续。

主动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使我方处于较主动的位置,主动的问题隐藏于合同的条款当中。比如:诉讼管辖条款,购销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条款。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案子的管辖权,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那么严重的今天,案子的管辖权尤其重要。

Ⅳ、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1、严格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做到四个审查:一是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把对方企业名称、执照号码、注册资本、发证工商局、联系人的身份证和住址记录下来;二是审查对方企业商誉;三是审查对方财产情况,是否有履行偿还能力,在出现风险时我方的利益有否保证;四是审查对方货源情况,要坚持看货,防止隔山看牛或货不对板。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而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很多,这种官司打也很难执行,因为对方是一个空架子。     2、注重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法院;3、当事人约定管辖地法院。第一种方式,由于被告所有地是固定的,有地方保护主义作怪,通常对原告不利;采用第三种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我地方法院管辖,又太露骨,通常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通常从第二条入手,即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我企业所在地,在无形中隐藏对我方有利的刹手锏,以便依靠本地的司法部门,及时高效挽回损失。

3、合同的变更要书面提出或书面答复
  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合同,另一方应于1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对方变更合同的要求即具有法律效力。答复切记不可口头答复,最好用电报形式,以免上当。

4、注意货物的验收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⑴质量纠纷: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于10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保留产品的原装、原封、原标,以免对方推卸责任;发现内在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可在保质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供方应在收到需方异议后的10天内负责处理,书面答复(电报),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答复对方的要求或异议,视为默认对方的要求或异议。
  ⑵数量纠纷: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多,需方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及运杂费,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可发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的,需方应接收下来,并在收货后的10天内通知供方处理。发现数量少,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10天内通知供方,供方要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作默认需方的意见。
  ⑶合格证及必要(约定)的技术资料:需方在验收货物中,发现不有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一面妥善保管,一面立即向供方索要,这些材料供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交来,视作逾期交货。

相关法规:
  《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第15条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16条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保存好所有有关的来往文书
  作为文书,如传真、电报,本身就是证据,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的部分。在双方之间往来的变更合同的文件、纠纷处理意见,最好使用书面的形式应答,在答复的内容无法衡量的时候,要及时和律师协商,确定方案。有时候不答复更好。如我处理的大平公司的质量纠纷。

6、防止权利的自行丧失
  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为不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期限而丧失诉权。主要大兵团首先是对法律诉讼期限的制度不了解,其次是怕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再次是怕影响企业的业务。二为忽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失去追偿债务的权利。一般的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
  但追偿租金、身体受损、交通事故索赔、被保管物体遗失为1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为6个月。
  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Ⅴ、小结
  合同的定义、签定的时候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的时候注意变更与验收的手续、出现问题的时候要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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