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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契约
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租赁管理机构购买并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及《广
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
租赁双方当时人按下列要求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和《广州市房地产
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第一和第三栏。
1. 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时,应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并不得漏填和随
意删改。如填错须更正时,必须经租赁双方当事人在更正处签章才有效;
2. 房屋地址必须正确填写房屋所属区、路、街、巷、里、门牌,不得简写,并
要与房屋所有权资料的地址相符。如地址已更改的,须提供派出所或街道办事
处更改地址的证明;
3. 租赁部位必须明确表明,如文字不能表述清楚的,可画平面图标识;
4. 租赁面积要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计算方法要符合有关计算规定;
5. 租赁用途按实际使用情况(如住宅、商业、厂房、仓库、办公、托幼等)填
写;
6. 租赁期限须注明起止时间并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转租的租赁契约的租
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契约的租期,但原租赁契约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租赁价格: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
非住宅用房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定,也可以参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
导价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华侨房屋的租金,依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
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租金支付办法应注明租金支付的金额、币种、期限及方式;
8. 修缮责任的约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其数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共有住
房的租赁保证金,按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收取;
10. 违约金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其余违约金支付的数
额、方式及返还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11. 附件一的填写,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资料的记载填写;
12. 其他约定或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其内
容如与契约条款内容有抵触的,应以契约条款内容为准;
13. 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要与签章相符,租赁双方的签章,公民的在“甲方”
或“乙方”项签章;法人的除在“甲方”或“乙方”项加盖公章外,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还须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签章。
二、提交文件资料
租赁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须向租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为出租人)须提供:
1.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一式三份,拆迁临时安置房一式四份);
3. 《房地产证》或《房地产共有(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提供的“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
证件”应符合穗国房字〖 1996 〗 117 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4. 经法定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如新建房屋在一年保修期内的,
有政府建筑验收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5. 共有的房地产还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书);
6. 出租房屋是私产的,需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
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出租房屋是单位自管房的,需提供产权
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
合法资格证明。
(二)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须提供:
1. 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是私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
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
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
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2. 转租人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如该契约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
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受
委托人是私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
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受委托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证明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除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四)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
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
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
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 89 )司法公字 024 号文〗规定的
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影印件的,须提供正本核对后(包括加
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方能生效。
三、审查登记
(一)符合规定的给予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管理机构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对认为有必要核实的房
屋应自接到文件资料之日起 5 日内派员会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申请出租房屋现场
查勘,填写 《出租房屋现场情况查勘表》,并进行租金评定或核定。经审查符合
出租标准的,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第四栏及初审意见
栏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中
的“租赁登记证书”,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按一契约一证的形式填制“房
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颁发给出租人,该证的工本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整个工作过程从收件之日起 10 内完成。
(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租赁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登记(不得出租):
1. 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2. 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3. 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违章建筑的;
5. 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经法定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
认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房屋);
6.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 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的;
8. 临时建筑,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期限已到期的;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如集资房等)。
租赁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或对出租房屋现场查勘后认为该
房屋属于不准登记(不得出租)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给《不予登
记答复书》,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整个工作过程,从收件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
四、缴纳税费
租赁双方当事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租赁管理机构缴
纳租赁管理费及有关代征税款。
五、立卷归档
租赁登记案办结后,租赁管理机构将受理申请登记的文件、资料及审查结果、租
金评估表、查勘表和准许登记等有关记录填写《租赁登记资料归档表》,并编制
成档案后送房地产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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