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文件番府 [2000]15 号

关于设立居民委员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强化职能,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居民委员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新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根据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 700 户―― 1000 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 2 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产生。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 3 人,分别为民政专职 1 人,治保及城管卫生专职 1 人,计生专职 1 人。每个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 30 平方米。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必须经区民政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居民委员会的审核。各镇(街)设立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理由、管理范围、办公地点、办公用房以及配备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等情况。区民政局接到镇(街)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后,要深入调查、核实,对具备新设立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近年来新兴建的“封闭式”商住小区,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承建商在规划中要按公建配套规定,统筹安排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少于 30 平方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人员由小区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人员编制,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尚未办理报批手续已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必须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居民委员会,一律不予承认。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