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文件[2000]22 号

广州市番禺区关于整顿河道采砂活动的通知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转发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粤水政法 [2000]12 号)和市政府《善于整顿河道采砂活动的通知》(穗水政法 [2001]8 号)精神,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确保江河防洪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区政府决定对我区河道采砂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成立广州市番禺区河道采砂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廖昌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黄菊美(区水利局)担任;组员由廖柏宏(区矿委办)、高国辉(广州番禺海事处)、杨云华(区公安局)、谢海科(区海洋与水产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二、凡在番禺辖区内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区水利局核发的河道采挖许可证和由区矿产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在番禺辖区内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将申请表交当地水利所加具意见,后到区水利局申请河道采挖许可证,再到区矿产部门申领采矿许可证。只持有其中一证,并符合采砂条件的,应于 2001 年 4 月 15 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三、禁止无证采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无证采砂或以其他方式违章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采砂作为。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同时具备河道采挖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虽具有河道采挖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作业的,一律视作无证采砂处理。

四、番禺辖区内下述河道划定为禁止采砂河道。

(一)蕉门水道:由西樵头(接沙湾水道处)至酬劳水闸;其左支由灵山高沙至新沙尾。

(二)骝岗水道:由鱼窝头大乌南边水闸至万洲尾(接蕉门水道)止。

(三)沙湾水道:由石基镇大刀沙至石楼镇清流尾。

五、番禺辖区内河道下述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区域:

(一)桥梁上下游各 500 米之间的区域。

(二)跨河电缆两侧各 300 米之间的区域。

(三)两岸堤防距离堤脚 100 米之间的区域。

六、本通知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