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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对肇事司机的处理
对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交警部门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提取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可以留置24小时(经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肇事车辆的处置
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指派拖吊车将肇事车辆拖往指定地点保管。这样做,一是为了检验或鉴定需要(可以暂扣车辆20天,经批准可延长20天);二是为了确定车辆损失;三是为了确保抢救治疗费和损害赔偿的落实。在对肇事车辆检验或鉴定及定损完毕,车主或驾驶员按规定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负全责时的损害赔偿数额)、预付抢救治疗费并且缴清有关拖吊、保管等费用后,交警部门须立即放行肇事车辆。
3、伤者抢救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伤者从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发生的医疗费用。
该医疗费用由医院作初步的估价,并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未付足或拒绝预付的,交警部门继续暂扣肇事车辆。
4、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人各方无异议,或者支队交管科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调解次数限两次,期限为45日。经两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向当事各方发给《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伤者治疗终结之前,不能进行调解,但双方同时提出要求提前结案的除外。如对伤残评定不服,可向支队交管科提出重新评定。
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2、当事人应按公安交警勘查人员的要求,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上签字,并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机动车方当事人应当预付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
4、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6、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境外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或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后方准离开。
7、确定抚养人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伤亡者的抚养情况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等证明材料。
8、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须事先通知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场的,计为调解一次。
9、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0、在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11、受害人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权利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60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3、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伤残重新评定。
4、当事人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鉴定。
5、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使用简易程序处理。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印发宣传资料。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侯处理。
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6、公安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交管科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7、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9、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各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四、事故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
(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五)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六)办案人员宣布事故责任时,要出示如下证据,说明定责的理由和依据:1、事故照片;2、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的检查、勘验笔录;3、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等技术鉴定报告;4、事故现场图。
(七)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宣布责任时出示。
五、伤残评定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并提供下列资料:1、伤残评定申请书;2、伤者病历。
(二)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三)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并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并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送交申请人和原事故处理部门。原事故处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评定的决定。
(五)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六、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交警部门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受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转同级价格事物所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七、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伤残的重新评定、车物损失价格的重新鉴定
(一)受理的部门交管科、事故科或法制科。
(二)受理的条件
1、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1)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事故责任认定书;
(3)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
2、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1)事故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2)事故伤残评定书;
(3)接到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
(4)医院证明和伤者病历。
3、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
(1)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
(2)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3)接到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后5日内。
八、调解的条件及项目
(一)调解的条件
1、调解的时机: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参加人
(1) 交通事故当事人;
(2)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3、人数: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调解的项目
1、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护理费;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 残疾用具费;
7、 丧葬费;
8、 死亡补偿费;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12、财产直接损失。
(三)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九、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每年由省公安厅发文公布)
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十、强制措施及处罚
(一)强制措施
1、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滞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立即归还。
2、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治疗费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或者预付不足额的,公安机关可以滞留交通事故车辆。
3、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4、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立即解除。
5、交通事故责任人无故不接受讯问调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二)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三、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承诺
1、赶赴现场时间:接警后5分钟内出发。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间:一般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最长不超过14天。重新鉴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
3、伤残评定时间: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评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
4、责任认定时间: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重新认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
5、结案时间
(1)普通程序:责任认定生效,在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死者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财产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在30日内结案,最长在45日内结案。
(2)简易程序:原则上3天内结案。
说明:县(市、区)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及所属中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内容、公开承诺与交警支队所列条款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权限的不同,交警中队一级的权限仅限于受理轻微事故和大队授权处理的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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