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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赃物而购买 由此造成损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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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原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购买摩托车的,应由犯罪嫌疑人退钱。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把钱款挥霍,确实无能力偿还时,你的损失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你和失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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