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设立独资企业?

  我国于 1999 8 30 日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该法),自 2000 1 1 日施行。  

    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是,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单一自然人;作为投资人,该自然人对企业财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债务,投资人须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为了明确出资的来源,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法第 18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必须在投资前充分认识到以自有财产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不同法律后果,应当征求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人的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该法在立法时难以面面俱到,不可避免地在实际适用时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家庭共有财产是算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是否需要共有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授权?授权人可否要求投资人给予对价或签订某项合同?授权人与投资人之间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无条件地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另有约定,这种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对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有效?等等。  

    所以,在决定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前,投资人要全面考虑自身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问题,以维护自身和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1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即申请取得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初稿办法》,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登记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的 15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4 、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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