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实务讲座
时   间:2001年3月31日
地   点:中苑宾馆二层会议室

主题:关于外债的管理

主讲人:叶淳国家外汇管理局)

谢谢大家。

  很高兴今天下午能跟大家一起听缪剑文关于WTO之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些问题。说今天下午来上课实际上我是应该准确地讲是自己来了一堂课,非常生动地,而且能够很翔实的一堂课。我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处的叶淳。我想跟大家说的是关于的外债管理一些问题。

  这部分实际上是缪剑文整个今天下午一堂课的组成部分,就是谈到加入WTO这样一个形式之下,中国的外汇管理框架其中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的一个部分。我们国家目前外汇管理中资本项目是一个任务比较沉重一块。第一直接投资的管理,另外一个就是外债的管理。我的工作到外汇局来了五年,一直做的就是外债管理的工作,而且在外债管理的各个岗位上到目前为止基本上转了一遍了。我想实际上今天应该说高朋满堂,实际上只有我一个人是例外的分子,只有我不是学法律的,我是学经济学,而且平时在工作当中也经常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比较少的从职业的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今天下午跟大家交流起来,我希望更多是一种沟通。我从经济的角度和目前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角度和诸位法学方面的精英来交流一下,我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我国的外债管理。

  我讲的内容分这样几个部分。一个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中国目前外债的总体形式。另外我们国家的外债管理的框架。第三个,涉及到外债管理的一些操作性的问题。第四个,如果有时间谈一下目前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一些问题以及外债管理的一些国际经验。

  我给大家谈第一个问题,外债的总体形式。

  我们国家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境外的机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这个定义是我们管理的管理的内容和管理的对象,它涉及到两个内容。一个它的债务人是境外机构,境外法人,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的偿还义务。实际上这里头就涉及到实务的操作。我们谈债权人是境外法人,我们目前的操作实务当中,我们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也是同样作为境外法人在管理,所以它对中国企业的贷款是属于外债的范围的。但是跟国际通行的概念,包括基金的,IFM和WTO的概念有一定的出路,他们认为在一个国家的外资金融机构,应该是属于当地的居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目前和国际上是有冲突的,今后加入WTO之后,肯定有一定的调整。另外一个就是所谓的以外币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这里面明确了债务并不是我们国家所有的应付长换,指契约合同形式的对外偿还的义务。中国的企业跟外国企业的应付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的方法,次要的项目已经排除在外。我们国家按照这个定义来讲,外债的主要内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主要是世界银行,其次是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我们国家是世界银行的第一大债务国。

  第二个部分是外国政府贷款,就是跟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之间进行的双边的政府贷款。像荷兰、比利时、北欧的几个国家以及南欧的一些发达国家之间,政府之间双边的贷款。

  第三个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国际商业贷款。这是金融业主要的一块业务。

  第四,出口信贷,这其中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对于我们国家机构作为债务人来讲,卖方信贷就是延期付款。另外就是外国企业贷款。这个主要包括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它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之间的债务性的资金往来。

  其次是外币债券的发行,这个在我们国家目前有一些,但是总的比重不大,主要是我国政府财政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发债,以及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债,也包括一些大公司的在资本市场上的债务工具。

  国际融资租赁。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其他还有一些零星的债务性质的资金,总的金额比较小,像补偿贸易过程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外债总额已经达到了1460亿左右,这个规模在国际上是属于比较大的,去年没有具体的国际比较,但是从前两年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外债余额的水平一直维持在世界的第三位或者第四位,前五名这样一个情况,前面大概是墨西哥、巴西、俄罗斯,然后是中国,在实际上也是一个大的债务国。其中构成主要以中长期外债为主,大概92%是外债,大概1300亿左右,其余都是短期外债,就是一年期以内的。

  在1460亿的债务里面,我们国家的主权债占了主要的部分,大约占三分之一左右,国务院各部委介入的,主要是财政部以及其它的部委介入的主权债,另外就是境内的金融机构介入的债务。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还有大量的信托公司。大约占到四分之一左右。另外一个大头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他们占到三分之一左右,其余就是国内企业国内公司的债务。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外债大致的情况。

  从中国的各项外债的指标来衡量的话,目前基本上处于一些警戒线规定的范围之内,也就说在外债的娼妇上从指标上来讲不存在大的危险,但是从个别的情况来看,从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外汇收支的情况来看,局部的可能有一些问题,大家可能也都知道,这两年一直在处理的信托公司的问题,信托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用了大量的外债,但是由于投放的方向和使用的效率不高,产生了一些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在整个信托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一部分问题,更多的主要包括外债在内所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我想跟大家聊一下我们国家的外债管理的一个框架问题。

  从外债管理的情况来看,我们国家在国际上基本上是属于一个比较严格的外债管制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里头,也是属于相对比较严格的外债管理,包括资本项目管制,其中外债管制都是比较严的一个国家。目前从世界范围来讲,对资本项目,包括外债管理来讲,基本采用两种大的方式,一种就是数量的管制,另外一种是价格的管制。数量管制就是从外商直接投资的总规模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在数量上进行控制或者叫做额度控制。就是我一年大约准许你出去借多少资金,或者是对于某一笔具体的来讲能不能出去借,这是数量的控制,还有一个是价格的控制。主要是在税收的环节或者是利率的环节进行管制,来提高资本流动的成本这样的一种管制方法。我们国家的管制方式基本上属于前者,是数量管制。价格管制的过程,主要分布在拉美一些地区,像巴西或者是智利,他们采用了一些价格管制的手段,像巴西在外债的结汇的时候收税,他们由财政部收取结汇税,这样来提高外国资金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成本,来低于游资的记录,像智利采取无息准备金的方式,一笔外国资金进入之前,大约25%要存在它的中央银行,而且必须存满一年,在一年的存上期间没有任何利息,实际上降低了资金的收益率,用价格的管制来设立这种资金的管制来提高它的成本。这是我们国家外债管理的一个情况。

  从管理的框架的特点上来讲,大约我们国家现行的外债管理有这样三个突出的特点。一个就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目前我们的外债管理在外植企业上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它借用外债不需要事先的审批。但是对中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它借用外债都需要事前审批或者额度的控制,或者是逐笔的审批。

  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事前的审批和事后的管理是分开的。我们刚才讲到从事前审批来讲中资需要在事前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事前的审批。事后的管理这一块工作,主要在外汇管理局进行全口径进行管理,我们下面谈到第三个特点的时候会涉及到这一点。

  第三个特点就是上游和下游的区分。从中国外债管理来讲,涉及到多部门的管理,刚才缪剑文谈到资本项目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其别的,资本项目管理在目前的行政体制管理当中它涉及到四五个主要的部门,主要保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和外管局这样五个部门,这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在资本项目管制当中承担不同的作用。证监会主要管制的是境外资金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的管制,它制定是否允许投资的也样一个政策以及如果允许投资采用什么样具体的方式。财政部他主要设计的是中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之间的贷款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涉及到中国的中央银行和国外的中央银行的双边的借贷的关系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借贷关系的管理。国家纪委在这几个部门之上主要制定中国跨年度的和每一个年度的利用这个机会,用外资利用计划数量控制整个中国资本项目的总额。但是在这里起的作用对中资机构的数量控制,不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控制。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这个上游它只管了其中的三分之一的部分,其它还有一块另外三分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事实上的资本控制当中没有数量管制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的资本管制并不是像外界讲的那样非常失败。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的。

  从事后的管理来讲,由外汇局统一管理。外汇局全口径管理外债的登记,外债的统计、检测和分析报告,外债专用帐户的开立,付汇的核准,以及结汇的核准,指境外资金进来转成人民币的这样一个环节的控制以及这个过程当中有关的违规处罚。这是我们目前外债管理框架当中几个特点,一个是内资和外资的区别,另外一个是上游和下游的区别,事前和事后的区别。

  第二个方面目前我们国家实行外债管理的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框架。这个恐怕跟大家日常的工作比较紧密。外汇管理工作的两个基本的法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个结汇收汇以及付汇管理条例。其它几个方面是外债管理的具体的专门法规,包括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这是97年9月发布的。第二个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管理办法。第三个外汇统计监测的暂行规定和它的实施细则。第四个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几个方法是我们国家目前实施外债管理当中主要依据的法规和专门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都是在97年制定的,96年11月份我们国家接受的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中国接受第八条款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这样一个新的框架,我们重新制定外债管理的法律体系,因此到目前为止,这几个法律体系能够基本上反映外债管理的具体实践。

  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直到98年逐渐它的影响在中国显现之后,为了应付新的一些国际汇兑的形式,国际收支的形式,我们还制定了两个主要的法规,这两个法规也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外债管理过程当中的主要依据。一个就是98年下发汇9221号,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问题的若干通知,99年9910号文,完善外汇管理项目的通知,这两个法规98年以来到目前为止新增加的两个纲领性的规定,以上谈的文件和行政法规目前在实行外债管理过程当中的主要的法律框架。

  另外我简单谈一下外债管理的内容。目前我们进行的外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从外汇局的这个角度来讲主要进行这样几个方面的管理。第一个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主要的内容包括中国的金融机构银行或者是非银行跟境外的金融机构短期的外汇资金的拆借和一些其它的资金的借贷,还有一个中国的公司向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华的金融机构进行的一些短期的贸易融资,这是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二个中长期的国际商业贷款,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主要由中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向国际金融市场上筹借国际商业贷款,在目前的管理当中,一般由国家纪委立项,投资项目包含在境外肉子的这个部分之后,所筹借的一些中长期的国际商业贷款,一般跟着目前国内大中型投资项目一起走的。

  第三个境内机构的对外发行的债券。这个主要是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四大行,他们在境外发行的一些外币的债券以及中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的债券,像财政部。

  另外还包括一些大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市场上发行的一些短期的外部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或者其它的一些一年以内的付息债券。

  第四个就是对外担保。所有境内机构为应内的下属机构或者境外的下属机构向境外的受益人提供的对外担保,这四个内容是我们目前外债管理当中主要的部分。

  在外债管理当中涉及到一些律师行业或者法律行业有一些具体的操作的问题,本来准备跟大家详细地讲一下,现在看来时间不是很多,我只能给大家提一些内容。

  目前涉及到比较多的一些操作的内容包括第一各是外债登记,根据我们现行的外债管理规定所有的外债在签约后15天在相应的外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合同的审核,或者是一些法律要素的见证,这样一些内容可能平时跟大家的业务涉及的多一些,在外债登记的过程当中。主要涉及到这样几个方面的审核材料,这需要外债局提供的。第一个借款合同的原件。第二个就是须经批准的外债它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国家纪委立项的文件或者是其它有关地方政府立项的文件。第三个外汇的登记证。第四个是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如果是发债的话需要提供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的说明书。主要涉及到这样几个法律文件,这是外债登记过程当中需要审核的才俩。第二个还本付息的文本,在具体操作当中跟大家的业务有一些相关。主要审核的材料是申请单位的还款的通知书,境外的金融机构向申请单位发送的还本付息的通知书。第一个是外债凭证。第二个,借款的原件或者副本。第三个如果需要购汇偿还需要银行签发外汇帐户当期的对帐单。另外一个就是外债资金使用的有关的一些报关单或者是一些核销单以及结汇的单据。如果需要提供对外支付利息的税负凭证还需要有关的税务凭证。

  另外专业帐户开立所需要的审核文件。主要包括开户的申请书,外债的登记证和外债的签约情况表。

  第四个方面是结汇的核准,主要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是结汇核准的申请书,第二个外债的登记证,第三个是外债帐户的对帐单。这四个方面也许在日常工作当中跟律师事务所能够涉及到的一些业务,这是外债管理当中实际操作的一些内容。今天简单地给大家讲这些内容,这当中涉及到一些政策星火这是一些操作性的一些问题,还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地联系。

  谢谢大家。

提问:

  第一个问题,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外汇管理怎么管?有没有管理?怎么管?

  第二个问题,中方能不能用美元来投资,用外汇来投资,中方是境内的居民,应该用人民币投资才对?能不能用外汇来投资?

  第三个问题,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在去年的时候投资外经贸和工商局联合发了一个文,这方面的外汇管理怎么管?用什么资金来投?

提问:

  你提的三个问题,会后我回答你。我提一个问题是对你们的,外债登记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为止中国职业律师有这个资格,加入WTO之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不能做这样的业务?

叶淳:

  决定权不在外汇区,涉及到律师职业资格认证可能在司法部,如果外国律师可以做中国的有关经济业务当中的一些业务的话,外债登记也是包含在内的。

提问:

  到目前为止外国律师不能出庭,即使加入WTO也不能出庭,但是仲裁机构外国律师可以去了。

叶淳:

  外债登记应该属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不能出庭这是一个门槛,非诉业务恐怕跟它不是一个门槛。决定权在司法部。

提问:

  我问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我们在做业务的过程当中,碰到过这种情况。国内的银行给国外的出具包涵,国外很多公司在国内有这种子公司或者说有这种办事机构的,它在包涵中就要求这样写,你在银行有对外支付义务的时候,我不要求你外币,你直接把人民币支付给我境内的子公司或者说我的办事的办事处,像这种情况,刚才提到以外国货币偿还的契约式债务,像这种形式,我有一个外债登记的问题,因为采取这种形式实际上是规避了在外币进到中国来以后结汇的问题。他们现在采取这种形式的目的他们是为了省中间的一个手续费。

叶淳:

  这个是不可以的。但是目前没有具体的法规明确地规定这样一种业务是不能做,但是实际上就像刚才讲的那样,它违反了一个结汇的管理规定,从正常的资金的流转来讲,应该境内的银行支付给境外的银行,境外的银行收到这笔资金以后,它的使用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说他要支付给它境内的分支机构一些具体的资金,这个仍然是外汇。境内的分支机构它还要结成人民币来补充它的营运资金,目前它直接让中国的银行支付它在华的机构人民币的话,双边结算,中国银行给他人民币,但是另一方面来讲,境外的这家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是中国银行之间的外币的债务关系就解除了,等于实际上是双边结算,这个实际上是不可以的。

回答:

  上个礼拜这个星期我就跟分局一位同志探讨过这个问题,谈浙江案例,净资产负的九百万,有一笔债务是两千万的债务,债权人是股东,股东贷款的钱,应该说亏损严重,负的九百万,净资产都负数了,等于破产边缘,债权通过什么形式把这个报表进行调整,债务豁免的,两千万不还了,资产负债表列入资本公积,资产变成正的一千一百万,这样没亏损,然后他进行股权转让,以比较高的价格转让股东的股权,跟大家探讨,不知道怎么…外管局是下游部门,如果股权转让外管局批的,办了有关的手续,变更登记什么都做好了,外管局从税收上从价格上,价格又不是我们管的,国有资产管理应该是财政部管的,这就是外管局长很快被动,从表面合法来看的话都是合法的,可以拿走的。这里面也有一个会计上的问题,财政部是98年企业财务准则,有一个债务重组,债务豁免一个规定,把债务豁免记录应外收入,今年年初郑百文事件给它转为资本公积,这里面我不是会计专家,但是我觉得工作里面做律师也是一样,应该懂很多的会计准则。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些问题,按材料规定,财务报表没有亏损的,甚至是另外一种状况,外管局如何审核?可能我想从道理上讲,它提供的文件表面真实合法的,不是我们主管的业务范围,我们没办法,可能只好给它付汇,我们有权利向上游部门反映、沟通,能做到可能只能是这样了。

提问:

  缪先生多次提到股权转让,当它主要强调的重点是说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方的股东出让股权的情况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说现有的国内的内资企业,内资的有心责任公司,当外方要来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时候,设置的管理问题,因为我们大家知道,以后外商并购中国的企业,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外方如果收购现有的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一个股东股权的话,我们理解它付的外汇应该是付给内资企业的原来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它的外汇就是说这一部分的收购款很可能不是进入内资企业,而是进入内资企业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内资企业变成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变更中外合资企业有条件跟合资企业法成立有一点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外汇的管制现行的政策是怎么样?或者说我们在办外商收购过程当中要办哪些外汇的手续?

缪剑文:

  收购反收购或者被收购,都可以归纳为股权转让这种交易形式。无非外方买中方的股权,中方股权比例达到25%以上到外经贸部门去批,跟一般的股权转让没有太大的关联。里面有一个付钱的问题,以前外方把这笔钱汇到外资企业帐户里面,由合资企业再分解给股东,有三个股东,一个股东转让给外方,把钱放到合资企业帐户,由合资企业拨给中方,现在我们直接交易,外方把钱直接付给中方,法律上规定中资企业的资本项目收入可以开立帐户保留,应当可以帐户保留,在实践当中要求中方把企业的钱给结汇。这个交易不知道有什么问题,应该没有问题,外方把钱汇进来,帮你变更,开户手续,把钱汇给中方汇给中方,该办什么手续还是办什么手续,没有问题。

提问:

  现在外资银行在国内分支行能不能作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它能不能成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主体给其它国家的对华投资的三资企业进行贷款的担保?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内银行贷款给这个三资企业的时候,我们贷得是人民币项下的贷款,但是这家外资银行的国内分支行开立的信用证担保是美元项下的担保,对于这个担保来讲,有没有限制?

叶淳:

  目前已经有很多外资银行在这么做。而且人民银行对这个问题专门有一个文,关于人民币贷款项下的外汇担保的一个管理规定,这个大概是银发99458号,外资银行的在华分行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或者以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或者以其它方式体工队内的担保,这是可以做的,而且有很多在做。其中有一个条件,中方的银行接受外方担保的时候要审查它的资信,当时我据的这个文里面有一个规定,这家出具担保文件的这个银行,必须达到国际金融市场评级BB以上才可以。

提问:

  现在实务当中会出现,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的中资企业,……??要贷款,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或者其它境内企业由他们提供担保,这种对外担保的要登记,这种登记担保人单方登记,还是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一起去登记?境内机构和香港的中资机构提供担保是不是也视为对外担保?在香港的中资企业要求它是否知道对外担保一定要登记,因为这个涉及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没有过错的问题?

叶淳:

  这种形式的对外担保首先需要审批,中资机构对境外机构出具的担保需要审批。第二个需要登记。登记的过程只要担保人一家进行登记就可以了。

提问:

  在香港的中资企业有没有这种过错,它是不是有这个义务知道它必须要登记?

叶淳:

  这个应该说律师应该在里面起作用。担保的过程当中有可能企业不是法律方面的专门认识,但是在担保的文件起草的过程当中的律师应该是知道的中国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提问:

  从外汇局的规定当中要求单方登记还是……

叶淳朴:

  三方的境内机构就是担保人,其它全是境外机构,中国的对外担保机构管理对象只是中国境内的法人。

提问:

  也就是只针对担保人,不针对债权人。

叶淳:

  债权是虽然是中资机构,但是不是境内法人。

提问:

  如果一个中国公民以个人的身份以境内的资金在境外刊印投资的话,外管方面对此有没有限制?或者有没有具体的规定?金额方面的限制或者货币币种兑换?

缪剑文:

  我办境外投资人员,我了解这个问题。我们接到咨询不少,个人的对外投资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部门件到外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外汇帐户里面支付。有关部门批准,是谁,就是外经贸部,打电话文没批过,个人的对外投资,个人跟中外的合资经营主体一样,中国有十几亿,一千万是一个大富翁的话,这种机制利用起来也是不小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个问题,对外合资境外合资也好,个人的主体我们开是开了绿灯,援引法律,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是这样一种法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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