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加入WTO与中国金融法制的调整
主讲人:缪剑文硕士(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处)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跟这么多的非常有经验在WTO与中国金融法调整,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法调整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整。也在讲座的后面也会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经验,谈一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以及对中国的外债管理问题。

  我也是学法律的,研究生毕业一直到外管局工作。我的谈话如果说对大家以后的律师职业活动有一点好处的话,我觉得我今天的讲课达到很好的目的了,就喜出望外的。

  因为平常在工作当中也经常跟那些律师打交道,外资所的律师北京的一些涉外所律师打交道,他们做一些业务有些涉及到外汇,起草意见书碰到一些问题都跟我们打交道。我也是学法律的,跟律师交流在一些思维上感觉更方便一些。相反我在机关里面,不是说机关的坏话,机关里面跟我的同事甚至领导,交流我觉得有一点障碍,考虑问题的方式发表意见上,我感觉学法律的人跟他们有一些话语上的障碍,我更欣赏跟一些律师的谈吐一些风格。

  但是今天要讲的内容包含了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有许多文章可以做,值得深入跟踪和研究。所以我觉得我还好,今天我是一个小公务员的身份给大家做介绍的,不是教授,所以我今天仅仅是一个参与金融监管公务员的身份从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角度跟大家交流。言者有心,听者有意,能给大家一点启发就好了。

  我讲课的内容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国际金融贸易的一般规则。第二个,谈一下我本人,入世以后金融法规的调整。因为这个内容目前讨论比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银行证券保险,有关的投资基金,信托各方面,应该说很多内容,我觉得我没有进行非常全面深入的跟踪,我觉得哪些方面是我考虑的,就给它简要的点出来跟大家交流。

  第三个方面,谈一下我岗位的工作。我在外管局参与外商企业的外汇管理,我的岗位外管局这么一个岗位,但是有很多相对应的部门,对外汇管理一些实质性的工作,有一些认识,知道目前怎么管的,怎么操作的,不管它合理不合理,平常打电话渣我们咨询的律师很多,我们先问他请问是哪里,如果说公司会回答,如果是律师事务所我们一般不回答,不是抬高我自己的,确实给大家介绍,尽可能给律师界的朋友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介绍。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我这儿一说你就拿去卖钱了,有一点忌讳,统一由法规处对外咨询,法规处搞全面综合的,有些问题业务性的问题还得由业务部门来回答。

  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的要求,将要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与此同时,中国金融法规要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这个变化和调整我认为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入世以后所有法律法规的调整可以归类为这两个方面。一个顺应性的法律变革,作为新的成员,加入一个经济俱乐部,里面的章程,里面的规则得遵守,你自己本身具有的一些国内法规要跟这个法规相配合,相适应,叫顺应性的法律变革和相应的调整。

  第二个方面能动性的法律变革,你加入以后,市场开放了,外资的金融机构进来了,竞争局势发生变化了,你原有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怎么样?如何提高?如何完善?才能参与这个竞争,分取这些利益,从法律上如何对这些情况进行相应的界定,完善的法律,促进的法律,促进金融发展的角度,如何从能动进行立法,深化中国的金融改革,完善中国的金融法制。一个顺应性的,一个能动性的。

  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了解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首先介绍一下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特点和知识。金融业是百业之首,邓小平同志经常跟下属讲的,一国现代经济的支柱,如果绝大多数的经济活动如果离开金融服务都是没法进行的,难以想象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金融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密切相关,金融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经济成败,大家知道我们的朱总理对金融管理非常重视,他的记者招待会很多内容篇幅都是被金融问题所覆盖的。两千年的记者招待会我们全司同志,司长带队看电视直播,资本项目什么开放的问题,我们全司都提心吊胆的,利马开放我们就没有饭吃了。金融服务非常重要,金融服务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在WTO的规则里面有哪些,怎么定义这些业务范围的,我想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一个成员方金融服务者所提供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按提供方式来划分有这样四种,这四种划分按照服务贸易的这种划分方式来进行的。

  一个跨境提供。一个国家的银行,将另外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就是跨境提供。   保险公司向另外一个国家的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进口货物保险,跨国境的金融服务,跨境提供。

  第二个国外消费。比如说一国的银行对外国人的旅行支票进行支付,你到我国家旅行,你带旅行支票,我这个国家的银行提供支付,这是国外消费,对旅行者来说是消费,一个成成员方境内,向其它来自任何境内的金融消费者进行服务。

  第三个商业存在。这个是我们比较关注的,也是最直观的,提供商通过任何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商业机构。我这个国家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到另外一个银行的保险公司去设立分支机构,商业存在。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形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提供商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的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外资参与度。因而成为全球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手段。

  第四个,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也翻译为自然人存在。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其它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的服务,这就是金融机构的一些与银行保险和证券有关的辅助性的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评估报告,顾问咨询,经济代理这种中间业务,是金融贸易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具体业务的范围,对金融服务有一个定义,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金融服务部分。各种各大的借贷,消费,抵押借贷,保理,贸易融资等等,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工具的买卖,证券市场的发行等等。

  包括延伸金融工具的业务,包括金融信息的提供和转让,几乎目前国际金融界所进行的金融服务的品种,金融工具都包含在里面。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问题。金融服务贸易伴随货物贸易产生而兴起的。我们总局管了一些企业都是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性的控股公司,比如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按经贸部规定可以设立这种投机性公司来管理中国境内投资业务,提供一些服务,母公司、伞形公司。我们发现他们到中国来投资,他们相伴随一些中介机构会跟着进来,它的银行,它在日本是东京商业银行提供主办商业服务,它到中国来也是找东京商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服务的。

  中国有103家外资律师事务所,据我所知他们基本上掌握大部分涉外的一些法律服务,都被外资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这种情况伴随的,金融机构也是这样的。这一二十年由于投资贸易的自由化,WTO有八个回合,主要进行货物贸易领域的按国际投资这种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什么叫贸易自由化?大家很清楚,减少国家在贸易领域的直接干预,对外开放国内市场,消除和减少金融服务贸易措施。消除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机制。金融服务贸易服务自由化也是这个道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有一个很大的不同,货物贸易是有形贸易,形式比较单一,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贸易,形式比较单一,可以通过海关进行控制。但是服务贸易是无形贸易,形式非常多样,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海运服务很多这种建筑业,门类非常广。影响这两种贸易的障碍存在障碍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货物贸易主要是关税壁垒和一些非关税壁垒,一些条款,卫生检验,检疫要求,一些配额,许可证这些限制。但是服务贸易领域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各国的国内法规,主要是法规性的障碍。比如市场竞争和准入的限制法规,行业的法规,只允许你设立一个办事处,而不允许设立两个办事处,目前对外事务所这样管理的,对外资金融机构也是有限制性措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主要各国的法规,所以叫法规性壁垒。

  这种法规性壁垒一方面有限制性的因素,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尤其是金融行业固有的巨大的风险,所谓金融拿别人钱给别人用,然后还给他,这个风险很大,为确保金融体制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通过制定防范规则和监督制度,也就是金融监管。一方面限制性的法规,另一方面我要看到各国都存在着监管性的金融法规。对金融行业当做特殊的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一般来讲各国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干预影响金融服务。一方面制定宏观经济政策。货币供应量,货币政策,利率制度,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利率制度来指导商业银行来管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还有汇率政策,人民币汇率通过制定人民币的汇率管理国际业务,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所以,一个国家对投资借贷汇兑的限制直接阻碍国际金融服务。第二个金融风险的防范规则,一个银行的注册资本跟它的资产之间的比例8%,流动性的要求,资产质量,资金流动性,信贷规模等等,金融风险防范规则,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个制定金融风险防范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产生一些影响。这些规则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比如说一些非防范性的规则,如资格要求,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资格要求,到我们这个国家开分支机构要有多少注册资本,海外的记录,有几年在华的经验,盈利水平怎么样,要登记审批,要审批程序,有非防范性的法规。还有一种明显是保护性的法规,四个方面的,政府会从四个方面金融服务的贸易进行影响。

  第一个是一些宏观经济政策。第二个金融风险的防范规则。第三个第四个主要是限制性的,非防范性的法规和保护性的法规。印度所有的金融资产国家控制了90%,国家每年给外国银行的经济许可证发八个,如果在外国的外国银行资产达到全国银行资产15%就不发许可证,同时给外资银行更多的税负保护自己金融业的发展。政府的法规对金融服务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有利有弊。

  对成员禁止或限制外国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歧视性规定,对限制性的措施进行规范。对那些成员金融风险制定的监管原则和规范金融服务活动所必须的非防范性规则也予以一定的处理。一个进行规范,一个允许存在这种金融监管的规则。但是同时要求这些监管的制度监管的原则不能构成金融服务贸易的障碍,也不能被成员国利用逃避WTO项目的承诺和义务的手段。前面简要谈了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化的因素,WTO调整这些金融服务贸易我所关注两个不同的层面。

  具体讲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认识金融贸易的规则当然是进一步认识我国我们国家在加入WTO以后调整金融法的准则。我们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调整我们自己的金融法,所以首先了解WTO金融服务贸易具体的规则。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两个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以及在WTO成立之后,正式成立之后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过程当中产生的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主要对每个国家参加谈判的国家金融市场开放的一些标准进行了整理。还有最有实际意义的是1997年底达成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是这些文件。

  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首先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里面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我们谈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原则,首先也得谈GATS以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为标志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这两个方面都不太一样,也是跟老师、同学探讨过,觉得它有一些特殊性的,我不知道大家了解情况怎么样,看一些相应的文章,相应的书,对政府来讲是必须了解的。加入WTO,首要的冲击对政府产生的,企业和个人间接地受到影响,WTO的规则也是讲政府的规则,资产和协议是一个例外为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最低标准。我觉得这些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待遇有一些特殊性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三个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法律框架。各个成员国根据这个框架中规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承诺,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全面地具体地规定说每个成员国开放哪些服务领域,开放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只不过是设定一个谈判的规则,服务贸易的总协定达成以后,各个国家对有关的服务领域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各个成员国对在具体服务部门关于市场准入和实行国民待遇和限制制定一个承诺表,同时列一个免除最惠国待遇的清单。

  第一个规则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核心原则就是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我们中国对外开放就是一个市场开放的问题,只有市场开放以后,才可以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面,这两个原则被规定为特定的义务,他们不是自动在所有成员的各个部门具体适用,自动适用,由各个成员国对具体的服务部门当中承担这两项义务的情况做出各自的承诺。每个成员国提出一个表格来,比如建筑业在国民待遇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条件,把这个条件列出来作为一个承诺表,受这个承诺的约束。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过本国市场并且在经营条件方面保障非歧视待遇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条件。每个成员国自由化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选择在什么具体服务部门做出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每个成员字形决定有自由决定权,每个国家可以提出不同的菜单,不同的承诺表格,这个书里面可能谈得比较仔细,我尽量会把这个规则讲清楚。

  每个成员决定开放的服务部门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条件、资格、限制都列入各自的承诺表,这种承诺表货物贸易领域的关税减让表,货物贸易领域关税是多少,另外一个货物的进出口关税是多少,都列得很清楚,并不是每个国家是整齐的,取决于自己在谈判当中是怎么样被人宰割的,自己又宰割别人,达成一个妥协,然后列出来。这个表格横有四栏,纵的有两栏,根据WTO谈判当中有关成员国提出的。一揽子承诺分两种,一种总体承诺。对跨境提供有哪些限制,对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有哪些限制,国民待遇有哪些限制?一方面服务的提供方式,一方面市场准入的条件。第二行是具体承诺,每个分行业,总体上有哪些限制,分行业,各个行业有哪些限制,做一个承诺表,很详细的承诺表。一个国家如果递交了这个承诺表,加入某个金融服务领域的协议,这个承诺表以后不能再增加了,将来的义务就是把它减少,而不是增加,你没有再增加的权利了。所以,这样就可以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的要求,现在所达成的将来肯定只能够在这个承诺上进步而不能后退,这样可以把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推向深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它是以承诺表的形式存在的。而且承诺表是不可往后退,是将来只能这个基础上往前进。

  第二个,最惠国待遇问题。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跟货物贸易领域不一样,因为它可以保留,我们说的最惠国待遇都是无条件的,但是在服务贸易领域是有条件的。GATS里面一方面从正面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我给他,也给你,不管它是谁,在WTO领域给任何一个成员方都给它。同时规定,每个成员方可以保持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只要这个措施列入它的最惠国待遇的豁免清单。比如我跟其他成员方谈判的时候,我跟他之间,某一个领域不想跟其它国家进行最惠国待遇,给他不给其他人,必须给它列出来,列出来一个清单里面去作为跟承诺表一样的,作为它承诺的文件。因为我们说服务贸易领域中不存在关税壁垒,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保证不在不同的国家服务和服务工作者造成歧视,国民待遇保证国内的平等问题,最惠国待遇保证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美国人英国人之间不造成不平等的状况,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在各个成员国平等使用,从而扩大自由贸易的范围。由于各个成员国发展水平和贸易实力不一样,在开放服务市场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距,金融服务更是这样,所以才存在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问题,美国和欧盟他们金融市场比较开放,金融业比较发达,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长期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这种差距的存在使最惠国待遇成为多边谈判中最困难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关键在哪里,有一个搭便车的问题,使用最惠国待遇原则,许多国家不需要开放金融市场方面作出让步,却可以享受其它国家给出的优惠。美国市场开放,它给欧盟的待遇,规定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保留的话,中国加入我们可以做一个很低的开放水平,因为我们做出承诺表,承诺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待遇我们给其它最惠国待遇,美国给欧盟,欧盟和欧美待遇比较高,我们自己开放程度比较高,美国和中国之间就产生了开放水平不对等的问题。因为跟欧盟之间是对等,跟中国之间不对等的,就存在中国搭便车了,这是一个打比方。正是因为这样的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当中,美国对许多国家金融服务不高很不满,而主张用对等原则。我给欧盟答应的事取决于欧盟给我什么样的待遇为基础,给中国的以中国给我什么样的待遇为基础,现在想采用对等原则,金融服务贸易谈判后来到97年底才达成这个协议,跟美国的立场,在美国,它主张对等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方一定符合最惠国待遇,而且规定这些免除的措施不超过十年,而且要超过五年,要经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定期审查。取消这种豁免,取消这种有条件有保留的最惠国待遇时机是否成熟,一方面允许保留,另一方面取消保留的条件。

  服务贸易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也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三个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里面有一些特殊性的。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应该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就是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1997年12月12日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由于美国放弃了对等承诺的姿态,撤销它在美国最惠国待遇业务清单的做保留的业务项目,在协议签订前美国把金融服务内容列入它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里面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免除清单当中,把金融服务这个栏目列入最惠国待遇的免除清单,只有到1997年12月12日金融服务把这个清单拿出来,可以不列入最惠国待遇待遇里面去,可以不保留,这样才达成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有102个成员方在无条件最惠国原则基础之上做出承诺,永久性的金融服务协议终于达成了,这些国家的承诺表,清单放在一起构成了逐步自由化的基础,以后只有往前走不能往后退,这样的话97年底的协议把各个国家的汇总在一起,才达成金融协议。把目前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开放的措施做出的承诺给固定下来了,所以意义是非常大的。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也不是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实体规则,它实际上就是记载有关成员国在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所做的实际承诺,把各国做出的实际承诺汇总在一起,构成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本身也不是实体规则。

  这个协议涵盖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涉及38万亿国民银行贷款,2 . 2亿万的保险金,基本上95%全球金融服务都被涵盖在协议里面,所以影响非常大,各个成员国在做出这些承诺,承担金融服务自由化方面的义务方面它有不同的表现,一方面发达国家愿意开放金融市场做出的承诺从承诺来看予以较少的限制,而发达国家相反限制比较多。从提供的方式来看发达国家允许其它国家以一些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发达国家保护本国消费者在许多方面禁止提供跨境服务。从承诺具体部分,绝大多数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存款和借贷服务,这些服务很多程度上已经国际化了,对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当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业务衍生金融工具许多国家不愿意做出承诺,因为确实有发展水平的问题,还有涉及到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金融稳定,整个经济体的结构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意做过多的承诺,而予以严格的限制。前面就介绍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一些内容和一些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里面,WTO允许各国金融监管措施的存在,防范性的金融措施允许它存在。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为了保护投资人、保护存款人、投保人,金融服务提供人,保护这些公众的利益,保证本国的经济安全和制定,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防范性的规则所存在。这为我们国家在加入WTO以后,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金融服务的国际化和贸易自由化,一方面带来很多的经济利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交流,同时增加成员国的金融风险。所以一个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并且加强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还是非常有必要的,WTO的情况进行了承认。这种承认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协调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方面典型的例子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一系列的监管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在采用,这样的话服务贸易总协定巴塞尔协议的监管原则,把相关的金融领域的原则磨合在一起,就是说都得到协调了。前面讲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简单概括为三个内容,一个是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金融服务目前存在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一些内容,到底有哪些特征,有哪些国际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开放的水平。第三个金融监管措施,各国金融监管措施得到GATS的承认。

  下面谈一下我们国家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我们金融对外开放和法律调整的要求,这个问题找我感兴趣的话题跟大家谈一谈。

  从现状来看,我们国家的金融领域初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有些法律并不完善。从199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98年证券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我国金融领域初步得到有法可依,当然有些法律没有完善起来,信托法属于司法领域,信托业务、信托机构、信托金融机构扩展业务的基本法信托法是一个司法,同时也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所以说这个法也没有制定出来,还有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法以信托法为基础,两个法案没有制定出来,还有外汇方面据我所知道外汇法没有制定出来,有的问题规范的层面不够广不够深,这样有些法规不能制定出来。要说缺点肯定很多了。

  一方面金融法律法规基本有法可依,还不完善。金融业从行业来看,对外开放的程度,目前的格局跟加入WTO还有一定的差距。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我们遵循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有层次分阶段的进行金融业的开放,按照先银行后保险,证券的步骤逐步推进。在机构设置上先允许设立外资银行,设立代表处,先从代表处,然后再到分支机构,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在地理范围上地域上从沿海城市的开放,走向内地推进,以后有西部大开发,以后制定西部开发法这里面经济上面对外开放程度渗透到中西部。业务范围,只允许办理外币,后来才开放试点办理人民币业务。本来只允许办理外币,后来开放到试点办理人民币业务。按照我们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浦东实行人民币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的试点办法,人民币存款,按照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和其它批准的人民币业务。它存款和贷款担保都是特指的,只限于存款,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的存款以及海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它主要是以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为主,在目前,中国的深圳和上海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客户范围的。贷款和担保也是这样的,这些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介绍一下1997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些情况。表现在1997年以来表现在深圳在上海之后成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城市。93年3月我们国家放宽对外资银行设立营业额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从上海、北京、天津23个城市扩大到所有的中心城市。截止到两千年一月来自22个国家87家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了182家营业性的分支机构。有28个国家的166家银行在中国设立248个代表处,这是从报纸上摘录的中央领导讲话的披露。从目前他们经营的情况来看,应该占的比例还是很低,到2000年6月底,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有32家,资产总额232亿美元,占我们比例的2 . 3%,应该说比例还是很低。这种开放的格局跟我们国家加入WTO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第一,开放地域上的限制。只有深圳和上海可以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有一些中心城市可以开设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设立也这样,上海和广州可以搞合资的保险公司,让外资的保险公司进来,友邦保险就是最早进入上海的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本身的一些实体性规则很严格。一般的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要有多少年,设立代表机构要规定在华开展活动有多少年,必须有经营年限上的限制,还有高级管理人员,还有国际的限制,多少人是中国国民,有多少人是中国国籍,业务范围限制比较多。人民币业务限于存款贷款、担保,其它业务也不能开展。应该说差距还是挺大的。1999年11月,中国跟美国达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协议里面我们对金融业开放做出了承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方面,我看了一下主要还是市场准入的问题。

  从承诺内容来看,中国加入WTO以后,将向美国银行业开放全部的金融市场,外资银行在两年内可以向国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五年后向国内个人提供人民币服务。在获准经营的地域内享受与国内银行相同的国民待遇。在五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非银行机构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立即提供汽车的融资服务。中美双边谈判当中对汽车消费融资可能也是一个疑点,也是争议的疑点,从报纸上从网络上都可以关注到,我不知道汽车消费金融是什么样的操作?为什么这么大一笔机构,这么多金融机构看重这一笔业务。

  第二个保险业,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以中美协议的内容为例子。前面讲了开放的格局,开放的现状和开放跟入世要求的差距,后面我们讲,目前最新的发展就是对美国也做出了这样一种承诺,我们目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协议一些地域限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地域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允许外资的财产承包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保险,五年后取消所有的区域的执照限制,对于美国有兴趣的主要城市将在两三年内开放保险市场。业务范围中国五年内扩大所有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到团体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占保险业的85%,通常的保险业务的85%都要对外开放了。人寿保险有一点储蓄的性质,对金融影响比较大,财产保险有一点类似提供服务,发生一点事情给你赔偿,这个影响不大,人寿保险这个事情出危险的可能性比财产少,又是长期储蓄,所以比较审慎。

  中国承诺按照审慎原则,向外资保险商逐加发布营业执照,不在数量上取消限制。中国同意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50%的股权,取消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在中国建立合资公司的烦琐要求,逐渐取消所有国内分支机构的限制。现在据我所知有新华人寿保险已经是中外合资了,但是外资比例没有达到25%,我们这里承诺50%,入世以后是50%。对于非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加入WTO之后,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拥有51%的股份,并可在两年设立全资子公司,再保险在中国加入WTO全部开放,百分之百没有限制。这种业务向谁投保?再保险公司向外资保险公司再投保已经开放了。

  第三个方面是证券业。我们国家允许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业务。证券业应该说是市场开放比较敏感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开放跟我们资本项目管理跟外汇的资本项目管理是紧密相连的。

  在国内证券业务范围扩大的时候,外资或者合资的证券商也可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外资持股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可以承销国内的证券发行,承销并且交易外地的有价证券。国外的摩根士坦利国外的公司可以到中国来炒股,目前我们国家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主要是证券主要做国企的海外上市,境外承销,路演,以后可能是合资的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内承销国内的证券发行,前面讲中国跟美国的承诺,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美国的承诺也适用其它国家,和欧盟两千年五月份达成双边的协议,估计那个内容比这个更深一些或者以这个为基础。从美国的双边协议达成以后,就面临一个市场开放,WTO也是指日可待的事情。下面要讲到我们国家金融法应该按照承诺的要求,应该按照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我们想首先要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和中国对其它国家对WTO成员国所做的承诺。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则。

  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要国际化。因为按照GATS金融服务涵盖那么多领域,我们国家允许开展哪些形式的金融服务,哪些品种,在这方面要跟国际上接轨。

  第二个要适度予以最惠国待遇。前面谈到每个国家对服务贸易领域提供最惠国待遇比较敏感,而且不愿意提供最惠国待遇,我们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予以什么样的最惠国待遇也要进行考虑。我们金融业发展实力比较低,对外开放承诺也不高,我们没有资格在这个问题上要价,还是主张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给别人也给他,给他也给他,这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第三个原则要调整国民待遇标准,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限制,也取消一些以外资金融机构过多的一些待遇。

  法律调整的原则。

  下面具体谈一下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法调整的主要内容。顺应性的调整内容和能动性的调整内容。

  第一个对外资金融机构有关条例进行修改,调整超国民待遇和歧视待遇。把超国民待遇降下来,把歧视待遇升上去,基本上做到国民待遇。

  前面已经谈到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存在很多的限制,尤其前面谈到人民币试点业务,主要进行外币任务,在深圳和上海可以进行人民币的业务,而且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我这里想举一个例子,我在工作当中碰到的。因为存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职业范围的限制,使得某些交易受到影响。成都有一个BOD项目是广州来宾电场也是BOD项目,长沙有一个,中国搞BOD项目并不是很多,这个项目是很重大的项目。BOD项目是高风险的,融资结构非常复杂,融资机构的复杂表现在担保安排比较复杂,担保栏里其中有一个再保险的质押,一个保险公司对这个项目进行保险,项目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如果你要做这笔生意,必须跟我的境外,跟我的融资担保代理人我的项目公司和贷款人,我要求保险公司跟我的担保代理人签一个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将它的再保险权益质押出去,这个比较复杂。一家保险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保险,同时必须跟项目公司的融资方签订一个再保险质押的担保协议,一旦我承包的项目公司发生险情,项目公司担心我不付钱,贷款人更担心保险公司不赔钱,我这边不赔,再保险可以赔,再保险必须作为担保,把这个再保险的权益作为质押,担保给境外的贷款人。外资金融机构开一个保证金帐户,再保险的钱回来了,如果这边违约了,钱就进那个帐户里面去了,到我们外管局来批。我们知道帐户里面有钱进来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发生险情了,第二个我违约了,这两种情况几乎可能性已经很小很小,帐户里面几乎没有钱,没有险情可能没有再保险,等于这个客户是空的帐户,是一种保证金帐户,所以想开在境外,一个外资公司的香港分行,开境外帐户,非金融机构开金融帐户需要外管局批准的。报上来,我们看了一下,首先是BOD知道担保安排非常复杂,这是其一。

  第二,这个BOD也是经过外管局项目批准的,因为设计外债设计代表需要外债管理部门登记审批的。在批准这个项目的时候,项目公司特意做了一个备忘录,我担保都在项目审批的时候放在备忘录里面,提醒你们注意了,这是第二个。

  你要认可我担保的安排,包括再保险的质押,我们考虑很多也遵循很多的意见,因为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里面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接受境内的企业的存款,把本来想开在香港的分行我们不允许开,境外开户不太容易开的,改了一个方案开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就是因为外资银行的金融机构限制也不给他开了。他有两个过程,一个开在境外,被我们否掉,后来想在外资银行的境内机构也被我们否掉了。我们跟客户说,等到WTO之后,马上要开工了,融资方钱要进来了,等到什么时候不可能,到WTO的时候我也不什么时候进入,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影响非常大,他们改在哪里,改在中国建设银行某个地方的分行,妥协了,我们就给它批了是这样一个过程,应该说这是碰到典型的。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存在一些限制,所以产生这样一个局面。

  第二个方面中资金融机构的立法调整。我们国家中国金融业大家非常清楚,发展水平比较低,中国的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非常高,官方数字是23%,很多国内银行的运作,就我们自己接触和观察,像国家机关一样,银行像国企一样的运作、审批,不是一种市场化的竞争性的运作。市场开放以后面临很多的竞争,竞争局势变化了,中国的金融业怎么生存?人才竞争,客户竞争,产品的服务竞争,人才竞争我想举一个例子。

  我听到这样一个故事。在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服务的信贷员,代管审批,信贷员应该很有权威,中国的国有银行在利益分配上大门口扫地的跟里面做信贷的基本上是一样的,工资待遇水平是一样的。我有切身体会,管分房牛得不得了,我们做具体业务天天加班加点的,分的房子没有他大,因为他工作时间比我们长。信贷员就是信贷员,扫地的开车的,行政人员文秘就是不一样的,他的工资相差十倍。在国内银行做在外资银行做工作相差十倍,他利马跳了,工资低,工作没有积极性,贷款求着,不管他,好宾馆住着,在北京这种情况很多的,我自己也是经常接待这样的客户,从外地跑过来,在宾馆住,催我,我又不是领导,他非常着急,但是在国企这种运作体系之下,他着急他不着急,会产生什么样的局面?很多事情给耽误的,这样的竞争局势,跟外资金融机构,客户就是上帝,跟着客户跑,应该是不一样的,举这个例子,人才的竞争,客户的竞争,产品服务质量的竞争,确实是很激烈的,很明显的。

  产品的服务竞争,“商业银行法”对中资银行的业务规定据专家分析还是过于传统的,比较保守,新兴的业务,新兴的金融业务没有在商业银行法体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金融服务界定包含的范围那么广阔,包含很多新兴的业务,我们中资银行做那么一点事情,市场开放业做这个事情,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开展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事行为不一样,这样是不对等的。所以,这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是这样理解的。高增值性的,结构性,跨境性的,批发性的,跨行业的业务,引申的业务中资银行在这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力。中资机构面临这样的竞争局面。

  证券法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开展所有业务没有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制定的业务比较保守。按照安全性的原则运用保险基金,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等。去年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条件可以进入股票市场,去年好像有新的举措,有一些变化,但是法律没有修改,到现在还是存在的。

  业务范围内容上不对称,竞争地位不平等了。有些建议,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尤其像银行中间业务应该改为备案制,不要用业务审批制。银行发现搞这个事情,他可以先做,再备案,审批是事前审批,有一些对外担保,有些事先审批,有些登记就可以了,应该两种很不一样的管理方式。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做。我们资本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制外汇管理很敏感的问题,我发现很多人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道理可不可以做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我相信每一位在座的律师有这样一个基本的理解,法不禁止就是自由,只要法律说不应该做的我都可以做,这是法律常识,但是我所听到的很多人发言,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做,那就不能给他批,不能给他办理手续什么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不能做,因为资本项目法是大前提,只有可以做的才可以做,没有规定的不可以做,依法行政,每个机关公务员都有依法行政的意识,具体怎么样理解依法行政,怎样在工作当中实行依法行政,按我的体会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个话我听了也不知道我是对的,还是他是对的,机关的执法水平的提高,对法律理解的加深,对我们律师来讲,这种职业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律师要改变自己的形象,行政机关要提高监管水平,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中资金融机构的立法调整,这是一个方面,业务范围的调整。

  后面有一些专家还建议,通过立法完善中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商业银行就是一个公司,本质按照公司法组织的公司,如果再按国企的形式来管理,再按机关的形式来管理,能不能应对入世以后的要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金融监管层搞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研讨会,公司治理结构我想应该是很热门的一个话题。

  第三个方面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像国企的形式管理国有银行,因为大股东是国家,是公有制,很多人就提出来,国有股减持解决的办法就是国有股减持,这种行为私有化也好,要法律形式保障下来界定下来。

  第四个方面进一步风险的防范机制。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退出了一些法律规定。我相信中国在入世以后采取这方面的措施,对金融机构如何……不良资产很高,还继续生存,我相信这方面的法律会尽早地完善出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这个在书里面专门一章谈到。

  第五个方面完善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比如说信托法,关于信托法我也碰到一件事情。北京的信托公司,属于中央级的单位,对口是总局的。他跟日本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信托投资协议,日本方面给他一笔钱,以信托公司的名义设立一家公司,按照信托协议,如果设立这个公司有盈利的话,按照信托协议汇给日本公司。设立这家公司是内资公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找到我们处里来了。我给它做了一下研究,看了有关的法规。我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的界定有一个规则,对涉外信托外汇信托是有规定的,可以做这个事情的。但是怎么做?按什么样的管理?目前这个申请还搁置在我的案头,很长时间没有给他,电话沟通过,但是没有给他处理,遵循各方面的管理,按外债管理,外资管理,因为信托法没有制定,我们不敢做,这也是典型的一个例子。银行业的发展,中国金融业的调整。

  我们讲加入WTO,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应该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不仅要对外开放,而且要对内开放。不仅要对外开放,让他们进来,我们要走出去,所以这两个方面也要予以关注。第一个对内开外的问题我们存在什么问题?

  其中有一条我记得还没有废除,中国的个人目前没有合资主体资格。三资企业法的修改,我看了一下把外汇平衡去掉,当地采购要求,计划都很不执行的,但是在主体上我没有看到什么变化,个人可以参与合资,实际上私营企业那么多,个人参与可以的,为什么中国境内个人不能跟外面搞合资,引进外资,银行存款那么多,内资为什么不能引用呢?我在操作过程当中,确实发现有些情况下不是我们利用外资,是外资在利用我们,这个话我就不好多说,很多背景问题不好多谈,固定回报率的问题,投资领域搞一些建设,搞固定回报。因为国内银行存款利率比较高,贷款率比较高,找到外商,很多外商不是真正的外商,是中国的内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像中信香港还算好的,中国的企业在国外设分支机构,投资,然后拿固定回报。这一方面有法律问题,一方面有执法问题。

  为什么有法律问题?按照先行投资,不管赚钱把钱拿走,先把钱拿走了,再分利润什么的。在银行法里面有很多问题,在银行领域有没有可能发展民营银行的问题?有没有可能发展私人银行的问题?台湾的一个蔡旺林搞个人信用社开始起家的,银行领域应该向内资开放,现在有一家民生银行,很多专家提出来,民营银行的问题。我听到一个案子,某地分行,出了这样一个例子。应该说有华侨背景的,设立一家银行,准备设立一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然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分行,依法办事,没有给它设立,引起诉讼,我按照商业银行法可以设立,为什么不给批准?进行行政复议,中央银行的理由就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审查银行设立申请的时候,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给它否掉了,这上下齐手,有很多是自由平衡的,我说不行就不行,在加入WTO之后,这种监管模式,什么标准说不行,什么标准说可以,因为商业法没有否定个人设立银行的资格,单个股东10%以上要向中央银行报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没有明文禁止说个人不能设立银行,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一把标准明确把主体扩大或者怎么样。这是对内开放的问题。

  1990年有一个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后面还有一些相应的规定,这个规定层次比较低,内容比较单薄,主要是关于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审批权的一些规定。我们知道海外分支机构实际上……像中国海外投资有很多问题,都是国企的运作,这个钱出去能不能回来,有没有利润回来?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了?但是手续齐整,我们没有办法卡他,外汇局是下游部门,没办法,就出去了,如何管理好海外的中资金融机构。

  96年的时候,英国的巴菱银行因为在新加坡分行一个员工一个交易员违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日经股指,没有经过授权,既做台前交易,后有做后台记帐,导致它被另外一个公司收购。从那儿以后,协调监管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这些例子表明,我们国家在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在入世以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合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问题。商业银行搞信托、商业保险的业务,证券公司规定不能搞信托、保险。99年美国取消的(英文)法,允许本国的商业银行可以搞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以搞投资银行业务,已经是合业经营的趋势。可以两只角走路的人,中国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一只脚要打架,否则竞争不对等,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维持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也是入世以后法律法规要考虑的问题。竞争局势变化了,市场变化了,作为监管机构如何面对竞争格局的变化,采取什么措施,这是很大的文章可以做的。

  第四个方面,中国的外汇管理在加入WTO以后有什么变化?

  律师在金融对外开放当中有什么生意可做?我是机关公务员,我能够想赚钱就跳槽做律师,我没有想到WTO之后,……我觉得肯定会赚钱机会更多。这个问题有思考过的。

  打一个比方。思维市场开放,企业进来了,机构多了,企业是民事主体,主体一多 , 法律关系不是多了,排列组合,有十个法律关系,多了一倍,就是二十个法律关系,就是两倍了,这个比例应该是递增的,是几何性的增长,企业多了,相互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多了,法律关系多了合同也多了,交易也多了,法律接触多了,交款通知单也多了。对每个人来讲都是一些机遇和挑战。律师业也是服务业的范畴,据我所知很多外资拭目以待,他准备开两个分支机构,在北京和上海各开一个,已经有103家,现在又有很多外资所进来了,你们的竞争对手也是很多的。像我这样的也跳槽了,你们也加入律师队伍了,律师队伍也面临很多竞争了。生意很多,竞争也很激烈的,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一样,挑战和机遇并存,大家还是要提高自己,多做一些准备,林肯当年做律师的时候,为什么赚了很多钱?当时工业革命,他紧密跟踪经济的发展,对新的业务一点不生疏。一个道理,虽然是一个世纪以前的事情,对新兴的业务新兴的现象保持关注和关心,同时学习掌握它,同时参与进去,这样的律师北京有一些所有专门做BOT,有专门做国际融资,应该说比较前沿的一些法律业务领域,我也接触过,只要自己提高自己,应该会有很多钱赚的。

  大家还提到一个问题,法律应对的时候,谈得更详细一点,哪些方面应该怎么做?能动性更全面一些?确实很抱歉,我觉得台上三分钟,台下三年功,没那么严重,今天谈话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有相关的书籍和资料可以去看。

  加入WTO之后外汇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微调和影响。讲到WTO与外汇的关系,这里面有很多背景的知识,如果各位如果学过国际法学过经济法应该有一些认识,这里也简单介绍一下。下面的内容这样安排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的影响框架介绍一下,介绍一下外商投资领域的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外汇管理问题上,如果谈起加入WTO的影响的话,首要一点要认识这样一种关系,外汇管理问题首先听命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没有直接的关联。谈到这里,先简要介绍一下外汇管理来的渊源,在国际法层面上的渊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框架里面,有关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个,第十四条款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十四条维持对经常项目的管制,不仅是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制,同时对经常项目也进行管制,这样一种格局叫做第十四条款国。第二个层次经常项目可兑换,第八条条款国,资本项目还是管制的,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我们国家属于第八条条款国。还有全面可兑换的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面可兑换没有详细的规定。

  会员的一般义务就是第八条条款国的义务,就是维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经常项目主要指贸易和其它经常性的业务,包括劳务,服务贸易,属于贸易和非贸易,贸易进出口,非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包括短期的银行正常短期用户信贷业务的支出,特许权使用费,海运、保险都属于非贸易,就是付钱的。贷款利息和其它的投资净收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的支付。比如说我到国外留学,我家人给我寄的生活费这些钱都属于经常项目。进出口是经常项目。非贸易也属于经常项目,这些按照IFM的要求接触汇兑限制。我有一笔跨境的交易发生,我跟人家签了一笔进出口的要求,IFM的要求对这种支付不能要求限制,我付人民币换外币,我有权到银行换取外币,不要外管局批准或者外汇管理机构批准,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这是第八条款的一般义务。

  第十四条款,不能达到这种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暂时维持经常项目的管制,叫做临时的过渡性的措施。我们国家从1996年底开始,从第十四条款国正式过渡到第八条款国,采取了经常项目可兑换。所谓资本项目主要是一年期以上的资本交易,金融贷款,商业借贷,长期投资,直接投资,都属于资本项目。IFM允许各成员国进行管制。你进来要审批,出去要审批,如果到中国来投资,钱进来,要登记要开户,我股权转让,清算,我把钱拿走,人民币换成美元出去,这个也要进行审批,这是资本项目管制的一个表现。资本项目管制没有法律规范的。IMF允许的,国际上允许各国进行外汇管制的。

  这个问题如何跟WTO进行规范呢?外汇问题跟贸易问题跟投资关联很大,国际经济往来就是钱的往来,钱的往来就是外汇问题,外国人到中国来首先要关心,我的钱进来以后能出去吗?汇兑,外汇跟贸易跟投资是紧密相关联。一个国家如果采取管制措施,就影响它的贸易,影响它的投资。这个跟WTO里面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些是有冲突的,如果说它有管制措施的话,这个要自由化,汇兑的环节是构成限制的,汇兑限制对贸易自由化的限制,这个如何协调呢?WTO里面对这个早有规定了。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十五条这一条到现在还是维持的。对外汇安排进行了处理和规范。

  第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呢?在贸易协定下面把有关金融与货币的国际义务的内容纳入到贸易协定,并且理清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外会管理国际管辖问题上的相互关系。这是我们认识我们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加入WTO一个认识的基础,因为我们在业务当中也经常碰到,加入WTO之后你们会有什么变化,你们会不会取消这个职能或者弱化?实际上没有。我不能说完全没有,我只能没有直接的影响。WTO不关注资本项目管制的问题。WTO怎么规定,分两个层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贸易协定下面,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进行协调。它里面明文规定,WTO全体缔约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便使WTO所管辖的贸易问题,取消数量限制,取消限制贸易的措施,这些主张方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主管的制度两者进行协调。具体的协调合作关系有这样一些方面的内容。

  如果WTO请求考虑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外汇安排的问题应该先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的结果。WTO成员国外汇问题是否符合IFM条款,是否符合这个成员国与WTO之间所签订外汇协定的条件,有些成员国有些WTO的成员国不是IFM的成员国,这种情况下,他是WTO成员国,必须跟它签订一个协议,它是不是合理和合法,按照这个来,不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对于这种判断应该听命于基金的判断。我们国家资本管制应该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之下,第十二条和十八条有这样一个规定,一个国家发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候,外汇领域在货币政策领域发生的措施不平衡,成员国有权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来改善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这种时候,如果判断什么叫国际收支不平衡?什么是货币储备很低?以及这方面的判断也要WTO也要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两个问题,一个国际收支不平衡,在世界贸易组织下面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贸易的措施来维持国际贸易平衡,可以采取贸易措施来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另一方面,一个国家在IFM下面的外汇安排不受WTO规定的影响。第二个层面的内容,WTO成员国在外汇安排上应该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不会有根本改变。96年底所执行的,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之所以探讨那么多,为了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是国际法层面的安排。

  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也有这样一款规定。第十五条,缔约国不能以外汇方面的措施来妨碍WTO协定各项规定的实现和实施,也不得与贸易行动或有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项规定的实现。外汇方面的措施,多重汇率,对国内的汇率采取一种汇率,对进口采取一种汇率,三重汇率,这就是进出口贸易是一种措施,不给换汇也是一种措施,不仅到银行办理手续,还要外管局,还到银行,多了一道管制,以外汇方面的措施妨碍进出口防止WTO规定的实施。贸易方面妨碍WTO的实现,通知限制贸易的行动,不遵守,比如我进出口不满意,有什么问题,采取限制管制的措施,必须到外管局批手续,对外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不能以这个借口来采取限制措施,从而违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事情,这应该是这两种关系。

  我们国家目前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加入WTO一些原则性的变化影响。前面已经谈了,中国外汇管理第八款,IFM第八条款,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以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符,加入WTO以后,办手续到外管局办手续,有关的规定是不是更透明一些,有关的措施是不是更简明一些,这里面有一个例子,现在三资企业修改了,把外汇平衡条款给取消了,因为原来的外汇条款要求自己的外汇要求平衡,外商投资多少美元进来,以后申请购汇的时候,不太可能申请购汇,自己求平衡,要用自己的外汇。这个事情从96年开始这个事情不合时宜,实践证明已经把这个法律废掉,现在只不过正式给废掉而已,一种顺潮流做的一种措施,但是资本项目管制还是维持。

  我们可以相信,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不能采取不合理的汇兑限制或者汇兑安排来影响国际投资影响货物贸易。比如外汇平衡条款,当地采购条款都已经废掉,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三资法也好,都已经做到了,这种手段会发生变化,主体多了,钱进入不同的领域,外管局怎么统计、检测,如何避免国际短期资本的进进出出,如何避免逃套汇的情况,监管面临的形式变化了,监管对象发生很大变化,如何把手段更科学化,更合理化的问题。

  人民币全面可兑换,框架还可以维持,但是整个经济形式在发展,现在目前世界上有三个放松资本项目的管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鼓励会员国全面放开资本项目的管制,从道义上从各个场合鼓励成员国取消资本项目管制。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有客观上也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创造良好的环境,因为WTO经济发生变化,对外开放发生变化,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会取消管制。人民币全面可兑换进程有可能会加快。

  国际收支平衡另外条款,中国银行法规定,以贸易手段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我原来学国际法的,这里面是两个国际组织的问题,有一个老专家研究WTO最权威的,赵老师写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的这本书上对这个现象有很大的关注。国际法一个国际组织在判断一个问题听命于另外一个国际组织在整个国际法层面来看是很少见的,两个主体怎么协调,两种法律规范的磨合和整合可以做很大一篇文章。

  对中国加入WTO以后,外汇体制框架的影响。中国加入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以及中国加入以后的法律法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基本操作性的知识。一个外商想到中国来投资,没有到外经贸部门去批准之前,跟境内的企业签订一个意向书,准备进来投资,但是中方不相信他,中方说你把钱打进来,这种要求很多,经常听到。这种情况下,这是一方面。外商想到中国来投资,我人得过去,我得做一些前期准备业务,钱得打过去,这个公司没有成立,我的钱怎么开户和运作法?外管局规定里面对这种情况设定一种帐户叫做临时帐户。在外汇管理规定里面进行了规定。开立临时帐户是什么意思?境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需要到中国去投资,为了筹办这个项目所进行的一些前期的费用,比如开办费用打进来可以开临时帐户。这种开户我们把得非常严,为什么?里面有两种可能性。第一是洗钱,第二个诈骗。因为前一段开了户了,这种诈骗,我在贵州、广西、云南碰到过,确实有人拿开户通知书诈骗,我有钱,假冒外商来假投资,来招揽项目很多,我的家乡就发生过,不仅仅采用这种形式了,假投资。因为中国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引资,之所以出现固定回报,不太公平合理的外资项目,因为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主观上肯定想鼓励当地经济发展,想多吸引一点外资,这种心态之下给一些人钻了一些空子,所谓的非法外商进来招摇撞骗,临时帐户在我们这种业务里面被他们利用比较多。我们开立临时帐户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临时帐户仅限于它的开办费用,限额上我们限额很低,十万美元之下,期限是三个月。设置一个企业工商登记应该差不多几个月,不能太长,我钱进来,找地方谈,很多中资企业,很简单的道理不一定了解很清楚,真的有钱,轻信了,就签协议,保证金拿走了。限额期限上资助范围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帐户以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名义开立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委托境内人开立还要提供涉外公证,我们卡得很紧,很严,尽量不让这种帐户开立。但是提供一种合理的渠道,真正的外商进来想投资想筹办费用给它开,境内的一些资金,不然汇率损失会比较多,比较强,从一开始有一个临时帐户这样一件事情,项目谈判的时候如果碰到这种需求是不是可以设立临时帐户,确实有很多律师向我们这样咨询过。

  企业到了中国以后,外经贸部的手续也办好了,工商局的登记也做好了,下面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一些业务流程。

  整个外汇管理,比如资本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不是外管局一家的事情,是很多机构的事情。实际上在资本项目管理或者严格说外汇管理这个事情外汇局处于下游的地位,从外汇登记可以看出来,经贸部门先批项目,甚至当地纪委先批项目,或者外经贸部批的项目,才办理工商登记,到外管局,我们被动的。营业执照,合资合同、章程什么的,给他办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有什么功能呢?这个企业在外管局的身份证明,办理任何外汇业务……如果跟外管局打交道都带着这个外汇登记证。

  第二个年检,工商年检的时候,七部委年检也要做,外汇管理上是第一道环节。还有一个功能要开帐户,要以外汇登记为基本,没有登记我开什么户,在外管局没有得到身份的确认,办外汇登记再办外汇开户。

  开户有很多帐户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帐户主要有两种,一种资本金帐户,一种是结算帐户,在外汇帐户管理里面都有体现。如果我没在外管局工作过,作为律师或者法律学习查这种法规,没有这个体系,我作为自己操作的,我可以把它放在一起,这样给大家介绍脉络比较清楚,资本金帐户。外方投资者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部分可以开立资本金帐户保存,一般只能开资本金帐户,特殊情况,如果资本真的很高,大公司开过多个帐户,目前不主张……人民币帐户就是一个,基本帐户就一个,以后原则上开一个,但是大的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可以开两个资本金户。资本金户要分清楚资本金户的和结算帐户区别,资本金帐户是经常项目下的支出资本项目的支出。这里面的钱支付非贸易,可以不经过哪些审批,可以股权转让,或者买别人的股权,资本下的支出得到外管局的批准。外商投资的钱。

  结算帐户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它的运营过程当中进出口的收入,它在开立办理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帐户的时候可以向外管局开立一个结算帐户。有进出口收入放在这里面,这两种措施,开户外汇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部分。中资企业没有的,因为没有操作过,没有管过,有一定的条件的限制,中资企业开资本帐户条件比较苛刻,年销售额达到多少才可以开资本帐户。

  开户的程序就是提供一些相应的表格和相应的文件就可以开资本帐户。

  前面讲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帐户管理,我们国家目前吸引外资的形式,除了三资企业之外,还有一种自然资源帐户。这个形式是一样的,作为非法的,国外一个石油公司跟中海油或者中石油国家公司,签的协议之后,在境内没有设立实体,设立一个办事处、代表处,作为非法的机构给它开户,作为投资专向帐户。在三资企业法比较规范,外汇管理,相应的问题可能还是比较多的,因为法律法规不是很齐备,据说现在也修改了。石油项目肯定是大项目,哪个事务所揽到这样的项目,我觉得很多生意可以做。讲非法的合作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办医院,中外办的文艺团体,这种机构很多,现在国际学校很多,这种机构的外汇管理应该说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是一个空白。比如说在今年招的很多学生收外汇,或者招外企的员工直接收外汇,我们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外地计价结算,打电话明察暗访,我办学应该交什么钱,要交美元应该交美金,里面的问题很多,没有得到规范。

  资本金开户以后怎么使用,要办什么手续?它是资本项目,表现在它在境内使用换成人民币使用,这一道手续要经过批准,这叫结汇。如果今天听了我整个讲座,如果没有任何启发的话,什么叫结汇,我做一个解释,也是一个启发。很多屡试不知道什么叫结汇?把美元换成人民币叫结汇,把资本金帐户的钱换成人民币使用要经过批准。批准手续也很简单,为什么?美元换成人民币欢迎不欢迎,欢迎,外汇多,拿美元换成人民币我们是鼓励的,有一阵子是限制过,9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限制过,当时人民币投放太多造成通货膨胀,现在很松了,现在通货膨胀很低,结算要到外管局批,资本金结汇要到外管局批。总局和上海分局有特殊的外商企业的管理就是伞性公司,投资性控股公司的管理。投资性控股公司,中国吸引外资,外经贸部希望跨国公司设立亚太总部和中国总部,它是直接生产和销售,它是管理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它是关联公司的关系。他们之间的货币往来资金往来怎么处理,我们有一些规范,但是还不是很全,外管局不是一家说得算的问题,跟经贸部协商跟工商局协商,很多问题我们没办法……我们没有明确地规范,人家要求很合理的,我们外汇管理局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之外,所以比较棘手,只要部门协调好,做一个规定应该不是难事,但是现在还在进行之中。有的规范举一些例子,境内投资款的划拨,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有一个项目,设立以后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它必须用外汇组织,这个钱在北京开的,资本金帐户以它的名义开的,三千万美元可以设立,钱在北京可以划到上海,做一个划转手续。境内划转比较严的,要审核这个交易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很规范?自己的钱划过去也要做一个平衡。外汇管理是处力不讨好,钱是自己的,你管得着?企业也有一些意见,但是我们也应该协调,是这样一个状况。这个划拨,经贸部怎么批的?这个项目的合同。境内的外汇划转要经过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它在境内有一些利润,外商投资者产生利润,按照外汇条例规定,外商投资者获得红利、股息都按照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可兑换不要到外汇局规定,到银行直接进行购汇。很多外商跟中国谈的,对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不太清楚。上次接触美国很有名的网络公司,我一个人和他们见了面,刚开始我挺紧张的,他不懂,律师根本不懂,外国律师,中方的合作代表给他解释一清二楚,和中国交往的,还是宣传程度,还是普及面不够大,就是不懂。他关注利润能不能拿走?我们说利润可以拿走。如果境内设立的企业海外提供人员培训,他要付汇能不能付进来或者汇出去?境内公司的钱由境内公司来支付,不是境外公司来支付的。因为它是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律师可能有一些行政监管,外管局不是说像工商规定很普遍很普及,可能有一个知识普及的过程,对它进行相应的解释。

  外方所要关心利润能不能汇走?而且不要经过外管局批准。有些不想汇走,想继续留在这儿继续投资,外商投资者的利润可以在这儿投资,而且可以享受退税,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生产性的企业可以退税的。把人民币利润不汇走,如果在境内再投资,我们外管局起了比较关键的作用,外商在境内投资必须用外汇出资,用人民币出资是一个例外,例外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进行批准,出一个证明,外方所得人民币或者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证明,出一个文件,到外管局,人民币利润经外管局证明,这涉及到这笔投资的命运,以后产生的利润能不能汇走?以后的股权利润能不能汇出去?他当时是人民币没有汇走再投资,视同外汇储存待遇,外管局在这个问题上效率看出来,人民币利润投资产生的利润清算可以买汇汇走的。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财政部还有规定,具体操作,不能说律师无知,不能说律师水平不高,如果不干永远不会查这些规定的。1996多少号文,财税国税多少号文,没有碰到这个事情,谁查这些很细的事情。外管局的工作想把一些操作流程化,刚才谈到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也是很多部委的规定来做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外,又允许几种人民币形式再投资。外汇出资是原则,人民币出资是例外,人民币出资都要进行相应的规范,有三种人民币再投资,外方清算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他也有购汇权,有没有购汇权?在外汇管理里面是一个观念性的问题。企业可以主张很多权利,我本来可以拿走,为什么不让我拿走?有购汇权,不想汇走,境内有其它项目可以转投,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现在可以规范可以让他做的。股权转让以后的也可以做。按照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有一个实施条例,经批准企业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是企业利润里面提出来的,本来就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的,但是我们的法规只明确利润再投资,利润包含不包含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这是一个问题,有些企业说我现在要把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转为增资,要到外管局证明。去年这些文件已经下发了,但是能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因为这种现象不少。

  外商更加关注的是股权转让以后的购汇付汇授权。股权转让这种形式比较多,外方股权收购中方股权,中方股权收购外方股权,国际形式上就是并购比较多,这种业务发生比较频繁,在这方面也有很多法律上的依据,也是外经贸部在前,我们在后,本来他们先批准股权转让,我们给它编兑购汇手续,外经贸部关于资本金……外商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最近又颁布了一个什么办法,反正有很多,我们外管局跟着要提供审核材料,要注意哪些问题,给它办理购汇手续,外方找我们的事情比较多。我们外管局这个关口据我所了解,外管局的办事效率外管局的素质还是很高,我们不会索拿关卡要。变更以后,我有审计报告,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税的问题。涉及到税务局很细的规定,涉及到外商把股权转让给中方的时候,外方要把钱汇总,应该提交税务凭证的规定。税的问题我们关注比较多,先不说股权转让涉及到税的问题,先说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可兑换不是完全不经过外管局不是这样的,进出口合同,有关的凭证到外管局可以到银行办理手续的,有一些非贸易很细的细目,非贸易涉及到很多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涉及的种类非常多,有一些银行无法审核,拿到外管局审核,外管局有审核真实性的权利。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外汇银行我们放心吗?我们也不是很放心,是不是钱逃出去了?是不是逃汇?去年发了一个问题,从税务角度进行把关。在付非贸易的时候要提供税务凭证,单笔交易有一个预体所得税,你该交的税应该交完,主要还是所得税,要提供税务局提供的完税凭证,给银行,银行看了才给它付汇,这是比较有效的途径把握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真实性审核得到有效的实施。通过税务的渠道来管理外汇就引证了前面外汇管理不是一家的事情,是很多部门的事情,海关、税务局、外经贸部、海外投资、经贸部、纪委、财政部很多部门的协调。税在外汇管理上面请大家不要忽略。

  股权转让也是这样的。外方有没有从这笔股权转让里面获益?有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如果有,必须向我们提供税务凭证。因为按国家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这样一项,现在转让的价格跟当初投入的价格有一个差价扣除一些未分配利润,如果跟原来投入资本有一个差价,有一个所得,增值要交费,外管局通过审核税务凭证来把关。材料复核完毕以后,我们给它办理购付汇手续。有些机构做这些股权转让的时候,外汇有没有问题?大家应该充分放心,资本项目是管制,没有错,并不是卡死了,买一张票,像身份证一样的感觉,会有保障的,只要是真实的,都是可以得到购付汇的。

  还有一种购付汇的情况是我经办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先行回收投资。前面已经提到,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投资法条例1995年颁布的,实施条例规定的,先行回收投资我觉得是外资领域的极大的败笔,因为这里面有很多漏洞、很多问题,因为这种制度的设计非常深。一个企业中方有限责任公司,同股同权,风险共当,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意味着可以先把资本抽走,这里面又产生很多的问题,有时候中方出力不讨好,很少可以把本金拿回去,然后下面可以拿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实施细节”是某个立法部门做的,草案放在那里放了三年了,没有来得及去处理,这个东西还没做,利马开始审议,后来就通过了,就成这样一种局面,法律质量高低,跟立法本身有很大的关联的,进入WTO之后,随着三资企业和公司法的合作,这种趋势,同样是企业法类型,规范法律形态的法律,企业法律主体不就是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这三种形态,为什么要搞内外分开,不是要搞国民待遇,应该统一起来?我们国家法律意识在增强,执法水平都在提高,这种法律没有生存之地。我们目前大量处理现行回收审批。它的资金来源多少年之后回收,资金来源首先是利润,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是利润,然后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如果从折旧摊销里面拿经过省级财政厅的批准,我们外管局看省的批准,如果批了就给他汇,如果没有就不给他汇。这个企业必须亏损已经弥补完毕,如果亏损他汇出提起折旧都不给你汇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实施细节,合作法有合作企业法的细则,有合作法企业的使用说明,有三个文件。还有这样一种汇兑审批。清算所得资金的审批,这也是跟经贸部颁布的清算所得企业办法相关联,也跟其它公司法方面的相关,把清算程序履行完毕,拿着审计报告,拿着清算财产的清算决议到外管局申请购汇和付汇。外方有意向在中国境内投资,到最终撤走到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到的外汇管理问题基本上给大家做了比较完整的介绍,登记开户、资金划拨,到汇兑安排,购付汇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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