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工作组注意到本报告书所反映的中国关于其外贸制度的说明和声明。工作组注意到中国就某些具体事项所作承诺,这些承诺载入本报告书第18至19、22至23、35至36、40、42、46至47、49、60、62、64、68、70、73、75、78至79、83至84、86、91至93、96、100至103、107、111、115至117、119至120、122至123、126至132、136、138、140、143、145、146、148、152、154、157、162、165、167至168、170至174、177至178、180、182、184至185、187、190至197、199至200、203至207、210、212至213、215、217、222至223、225、227至228、231至235、238、240至242、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6、299、302、303、304至305、307至310、312至318、320、322、331至334、336、339以及341段中,并注意到这些承诺已并入议定书(草案)第1条第2款。
343.在对中国外贸制度进行审查之后,并根据中国所作说明、承诺和减让,工作组得出结论,应邀请中国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为此,工作组制定了本报告书附录所载决定(草案)和议定书(草案),并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所附中国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WT/ACC/CHN/49/Add.1号文件)及服务贸易减让和承诺表(WT/ACC/CHN/49/Add.2号文件)。建议总理事会在通过本报告书时通过这些文件。待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后,议定书(草案)将开放供中国接受,中国接受该议定书(草案)后第30天即成为WTO成员。工作组因此同意已完成关于中国加入《WTO协定》谈判的工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2001年11月10日部长级会议,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第2款和第9条第1款,以及总理事会议定的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第9条下的决策程序(WT/L/93),注意到1995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申请,注意到旨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件的谈判结果,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决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根据本决定所附议定书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