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七、其他问题 |
|
|
1.通知 322.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向所获授权涵盖通知主题的WTO机构提交议定书(草案)和工作组报告书所要求的通知。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与议定书(草案)第18条第1款和附件1A相一致的情况下,向这些机构提交其通知。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特殊贸易安排 323.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的一些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表示特别关注,这些成员认为这些安排不符合WTO要求。对此,中国代表忆及中国在议定书(草案)第4条中所作承诺。 3.透明度 324.一些成员对适用于《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所涵盖事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特别是,一些成员指出,在找到和获得各部委以及各省和其他地方主管机关的法规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副本方面存在困难。法规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特别是地方各级主管机关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至关重要,因为这些主管机关经常对中央政府更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如何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并经常在不同管辖范围内出现差异。这些成员强调需要及时收到此种信息,以便政府和贸易商能够为符合此类规定作好准备,并可在实施和执行此类措施方面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成员强调此种提前公布对于增加安全和可预测的贸易关系的重要性。这些成员注意到,国际互联网和其他手段的发展保证了所有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可以汇集一处,并可以容易获得。创立和维持单一和权威性的刊物和咨询点将大大便利信息传播,并有助于促进遵守。 325.对此,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政府定期出版提供中国外贸体制信息的刊物,如外经贸部出版的《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和《外经贸部文告》;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海关总署编辑和出版的《中国海关统计》(季刊)。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规章均对外公布。此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在《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外经贸部文告》中获得。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指令还在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和出版物上公布。 326.他进一步指出,不存在影响进出口的外汇限制。有关外汇措施的信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并可在该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和通过新闻媒体获得。 327.中国代表指出,关于进出口管理的信息将在《国际商报》和《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 328.他还指出,中国的海关法规、进出口关税税率和海关程序均在《国务院公报》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请求可获得。关于关税税率实施、完税价格和关税的确定、退还和关税的收回的程序以及减免税的有关程序也予以公布。海关还每月公布以协调税制8位税目为基础的按照原产地和最终目的地计算的海关统计。 329.中国代表指出,中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缔结的任何双边贸易协定以及这些协定项下的换货议定书(草案)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中公布。他还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名录》和《中国外贸公司和组织》是两份介绍中国外贸公司和其他从事外贸的企业的出版物。 330.中国代表表示,完整的官方刊物名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331.中国代表确认,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公布将包括生效日期。还将包括受到一特定措施影响的产品和服务,按适当的税号和CPC分类确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32.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按照适当的分类和服务(如相关),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服务活动的所有机构的名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通过发放许可还是其他批准形式。获得此类许可证或批准的程序和条件也应公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33.中国代表确认,《WTO协定》或议定书(草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均不得作为保密信息而拒绝提供,但议定书(草案)第2条(C)节所确定的原因除外,或除非该信息的披露将明显损害一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34.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使WTO成员获得译成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将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实施或执行后90天使WTO成员可获得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35.工作组成员还要求中国设立一咨询点,在其中可获得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及其他措施的信息。 336.中国代表确认,将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在咨询点中可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并将向WTO通知任何咨询点及其职责。该信息应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4.政府采购 337.中国代表表示,为了促进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于1998年4月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根据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基本精神,依据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考部分WTO成员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其中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程序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中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 338.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成为GPA的参加方,在加入GPA之前,中国应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所有政府采购。这些成员指出,中国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实体将不从事政府采购,因此管理这些实体采购做法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将完全遵守WTO的要求。 339.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40.注意到中国有意成为GPA参加方,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应在加入后2年内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 341.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