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二)
    
    165.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将每年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作出通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在《WTO协定》或议定书(草案)项下被证明为合理。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出口补贴

    166.一些工作组注意到,中国已在议定书(草案)附件5B中提交了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禁止性补贴清单及其取消时间表。这些成员认为这一清单是不完整的。

    167.中国代表确认,按议定书(草案)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将在不迟于加入时,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义务而给予。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68.在同一基础上,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SCM协定》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

    1.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69.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地方各级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额外费用表示关注。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的非歧视实施被认为是必需的。

    170.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征收的所有规费、税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将完全符合其WTO义务,包括GATT 1994第1条、第3条第2款和第4款及第11条第1款,且将以完全符合这些义务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和法规。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产业政策,包括补贴

    171.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经济的特点在于其现行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造成某种程度的贸易扭曲补贴的可能性。这不仅影响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准入,而且影响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WTO成员市场中的表现,因而应遵守《SCM协定》的有效纪律。鉴此,一些成员认为让中国从第27条的某些规定中获益是不适当的。中国代表因此认为,中国应该能够使用这一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并告知工作组,作为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正在努力减少某些种类补贴的可获性。中国承诺以对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SCM协定》。按照这一方法,中国代表表示,希望保留自《SCM协定》第27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获益的权利,同时确认,中国将不寻求援引《SCM协定》第27条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2.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经济的特性,寻求澄清当国有企业(包括银行)提供财政资助时,它们是以属《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意义上的政府行为人的身份这样做的。但是中国代表指出,此类财政资助并不一定导致《SCM协定》第1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利益。他指出,中国的目标是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运作,自负盈亏。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3.一些工作组成员虽然理解收集信息所包含的困难,但是仍对中国在议定书(草案)附件5A和5B(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0年5月31日)中提供的补贴通知的全面性表示关注。一些工作组成员说明,作为上述情况的证明,某些类型的补贴没有出现在附件5A和5B中。这些工作组成员首先确定了通过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提供的国家支持,形式为政策性贷款、未偿付本金和利率的自动滚动、冲销贷款以及选择性地使用低于市场的利息等。一些成员还提到未经报告的税收补贴、投资补贴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其中一些对出口公司给予优惠待遇。其他成员提到对电信、鞋类、煤炭和造船部门给予的补贴。中国代表说明,与其他许多成员一样,中国在获得关于所有类型补贴的准确信息方面遇到过很多困难。他还表示,中国正在试图削减某些类型补贴的可获性,特别是通过改革税收体制,使政府所有的银行在商业基础上运作。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逐步准备一份《SCM协定》第25条所预期的完整的补贴通知。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4.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所提供的与经济特区和其他特殊经济区有关的补贴表示关注。其中一些补贴似乎视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货物的情况而给予。中国代表指出,此类补贴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地区发展和外国投资。他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与《SCM协定》不符的任何此类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5.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钢铁进口替代计划”的信息,这一计划似乎向中国4大钢铁集团提供了出口补贴。对此,中国代表澄清,中国未对用于加工贸易原材料的进口和国产钢材征收增值税。他认为,此种政策符合WTO规则和许多WTO成员的做法,因此不应被视为补贴。

    176.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要求中国提供有关“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信息,这一目录列出了对电信、计算机软件、航空航天、激光、药品、医疗设备、新材料和能源产业的中央政府出口政策。对此,中国代表澄清,该目录所列产品将享受增值税全额退税的待遇,而其他产品只给予增值税部分退税。他认为,此种政策符合GATT 1994第16条和《SCM协定》的相关附件。他进一步确认,增值税退税只适用于出口产品,而不适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

    3.技术性贸易壁垒

    177.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通知TBT委员会。自加入时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将在加入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条第2款下《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8.中国代表表示,除中国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入时起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 1994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和地方)以及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明确地表明存在此种机会,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最低时限。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9.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0.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代表表示,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使之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1.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并不一定与《TBT协定》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这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被称为“标准”。

    182.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3.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担心,中国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若干工作组成员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4.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还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他还确认,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条第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5.在牢记《TBT协定》相关规定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确定获得授权可以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在中央政府以下各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86.关于合格评定程序,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7.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 CASCO)的正式成员。他表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他确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代表还表示,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他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的要求不一致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成员指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中国代表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他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制定前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

    189.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

    190.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表述主要在《商检法》第4、5和6条和《实施细则》第4、5和9条中。他们表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工作组成员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对所通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效果作出预先判定。中国代表表示,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1.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该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细则》第38条中。他们表示,该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由于要求进行频繁工厂检验)。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2.对于工作组成员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仅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3.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协定》第5条第2款4项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4.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不接受其他WTO成员中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条第1款所述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义务。中国代表答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中国代表确认,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他WTO成员主管机关的测试结果,中国将依照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提供这一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5.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某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不应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壁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认为,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均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代表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6.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具体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和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 在加入后1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 -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法律及其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评定程序。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 CB 方案”)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制定、公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197.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199.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维持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0.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应自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1.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对所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作出预先判定。

    202.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出版物上公布。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03.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按议定书(草案)所列,中国将全面遵守《TRIMs协定》,不援用其中第5条,并将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国的主管机关将不执行包含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进口和投资的分配、许可或权利将不以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实绩要求为条件,或受到诸如进行研究、提供补偿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规定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使用当地投入物或技术转让等间接条件的影响。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在与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4.在讨论政府的汽车产业政策时,中国代表确认,将对这一政策进行修正,以保证与WTO规则和原则相符。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5.中国政府代表补充表示,此类修正将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逐步取消。此类措施将在加入后2年完全取消,从而保证汽车生产者将有权选择他们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但是,各方理解,政府关于类别的授权可以继续区分卡车、客车、轻型商用车和轿车(包括多用途车辆和运动用车)。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6.中国代表确认,中国还同意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7.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同意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6.国营贸易实体

    208.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不完全透明且不符合WTO义务。但是,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自负盈亏,且中国已经作出广泛和重要的承诺,以改善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和与此种经营有关的措施的透明度。

    209.这些工作组成员还表示,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采购做法和程序应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的要求。他们认为,中国还应避免采取影响或指导国营贸易企业所购或所销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的任何措施,但依照《WTO协定》的要求进行的除外。这些成员还表示,作为中国在GATT 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项下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通知关于国营贸易的信息,包括在出口货物国营贸易方面的国内采购价格、合同交货条款及融资条款和条件。

    210.对此,中国代表指出,其国营贸易企业拥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且自负盈亏。但是,一些工作组成员再次表示,中国应作出承诺,以保证所有国营贸易企业遵守《WTO协定》的要求。中国代表指出,议定书(草案)附件2A规定了国营贸易产品清单。他还确认,将按照议定书(草案)的要求,在与本报告书第333段要求相一致的情况下,提供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11.工作组成员注意到将适用于化肥及原油和成品油的具体安排。这些安排的一个重要特点与进口数量的年度分配有关。各方注意到将适用于这些产品的制度上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关于从事化肥贸易的国营企业将任何未用完进口数量转至下一年的义务。

    212.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作出保证,对于油品,保留给非国营贸易商的数量将以能够使之充分使用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这方面,中国代表确认,按照议定书(草案)附件2A所列,对于分配给原油和成品油的非国营贸易商的进口,如未用完,则可转至下一年。此外,中国代表同意,中国将每季度公布非国营贸易商提出的进口要求及所发放的许可证,并应请求提供与此类贸易商有关的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13.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在加入前,一些在中国的企业被允许进口供生产自用的货物,包括附件2A所包含的货物。中国代表确认,尽管有议定书(草案)第5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非国营贸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仍将被允许进口供生产自用的此类货物,并将对此类进口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14.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品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丝绸目前属出口国营贸易产品。

    215.在这方面,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通过增加和扩大贸易权的措施,逐步取消丝绸的国营贸易制度,最终中国将完全取消议定书(草案)附件2A2(国营贸易出口产品清单)所列第10项和第11项丝制品的国营贸易,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给予所有个人和企业从事此类产品贸易的权利。在实施这一权利之前,中国承诺不采用使丝绸供应的现有体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变更。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获得纺织品部门原材料供应的条件将不低于国内用户的条件,并保证现有安排下所享受的获得原材料供应的条件在中国加入后将不受到不利影响。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16.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一差别可使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以低价进口,并在将产品向批发商和最终用户销售时进行加价。一些成员担心这一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准入机会后将更加普遍。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可用于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获得的质量和级别的范围。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国营贸易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进行加价;而只是收取很少的交易费。因此,中国声明其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作用,且中国法律限制国营贸易企业收取的费用。

    217.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会导致超过其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所允许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为合理的保护。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7.特殊经济区

    218.工作组成员指出,有关中国关税领土内特殊经济区的可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包括边境贸易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区(统称“特殊经济区”),特别是其名称、地理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19.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79年以来,中国建立了许多实行更加开放政策的特殊经济区。这些地区包括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城市。这些特殊经济区在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技术和进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享有更大的灵活性。目前,外国投资者可享受某些优惠待遇。

    220.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正常所得税为33%)。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免征所得税。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适用于技术密集或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在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等领域经营的企业。

    221.中国代表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1999年,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额占全国总额的近五分之一。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于经济特区。

    222.对于进一步提供信息的要求,中国代表表示,没有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特区的计划。经济特区适用的特殊优惠关税政策已经取消。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发展,中国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工作组成员关注,自这些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应同等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承诺保证此种非歧视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23.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提供的援助是否符合WTO要求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明确承诺在每一此类地区中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此种援助将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24.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采取步骤以保证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所有产品适用与进入中国关税领土的其他产品相同的正常关税和费用。特别是,这些成员要求中国作出承诺,对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的所有进口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适用通常适用于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的所有国内税费和影响进口的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225.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保存并改进对中国的特殊经济区与其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统计,并将定期向WTO作出通知。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26.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向WTO秘书处通知所有有关特殊经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他们要求在通知中列出并确认所有特殊经济区。这些成员还要求中国迅速、且无论如何在60天内,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特殊经济区的增加或修改,包括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通知。

    227.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其通知中提供描述所实施的特殊的贸易、关税和国内税法律如何仅限于指定特殊经济区的信息,包括关于实施的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28.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8.过境

    229.中国代表表示,目前中国管理货物过境的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该办法与GATT 1994第5条是一致的。

    9.农业政策

    230.中国代表表示,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中国将其政策基于国内农产品供应,特别是基于粮食供需的平衡。同时,中国积极寻求国际资源作为必要的补充。

    231.在注意到这一声明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将农产品进口政策,包括关税配额的分配,与国内生产政策和地方各级的供应和使用情况相联系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要求中国作出一项适当承诺以取消这些做法。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其农产品进口政策将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32.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提供的行政指导表示进一步关注,这种指导可能产生影响农产品进口数量和构成的效果。这些成员认为,改革这些做法,使之完全符合WTO是中国加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为进口产品创造有效的市场准入机会,一些成员要求中国作出保证,农业和贸易政策将不以与WTO不一致的方式对进口产品造成歧视。中国代表确认,在与中国统一管理的承诺相一致的情况下,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将不在国家或地方各级维持、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进口产品数量、质量或待遇、或者形成进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包括那些通过国家或地方各级国营贸易公司维持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33.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的大量粮食和棉花库存是由国营贸易企业或其他国家附属、国家经营或国家控制的实体以相对较高价格购买的问题表示关注,并注意到这些产品或其他政府采购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国内市场上向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这一点可被质疑为一种出口补贴或与其他WTO义务不一致。这些成员要求中国保证所有实体,包括国家或地方各级国营贸易公司和任何其他国家附属、国家经营或国家控制的实体依照中国的WTO义务从事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对此,中国代表确认,所有在中国的实体均依照中国的WTO义务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此外,中国代表表示,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将不对在中国的任何实体提供与其WTO义务不一致的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补偿因出口而产生的亏损。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34.中国代表确认,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35.在实施《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和第6条第4款方面,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可以通过第6条第2款所述类型的政府措施提供支持,此种支持的数量将计入中国关于综合支持量(“AMS”)的计算之中。他指出,中国的综合支持总量承诺水平列入中国减让表第四部分第1节中。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对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一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对非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因此,这些百分比将构成中国在《农业协定》第6条第4款下的微量免除水平。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36.中国关于农产品关税的减让及关于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承诺包含在议定书(草案)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

    237.一些工作组成员注意到,WT/ACC/CHN/38/Rev.3.号文件中的中国国内支持表显示,DS∶4表中中国的基期综合支持总量为零。他们还注意到DS∶5表中的特定产品支持为负数。

    238.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虽然WT/ACC/CHN/38/Rev.3.号文件确实提供了证明中国减让表中承诺的依据,但是这份文件仍然包含需要对有关政策归类进行进一步的方法澄清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澄清将在中国在《农业协定》项下的通知义务范围内加以处理。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0.民用航空器贸易

    239.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现阶段不准备承诺加入《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240.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购买民用航空器时,将不实施任何补偿规定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具体列明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1.纺织品

    241.一些工作组成员建议、且中国代表接受,WTO成员在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有效的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所维持的数量限制,将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MB”)作出通知,作为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2条和第3条的基础水平。对于此类WTO成员,《纺织品与服务协定》第2条第1款中所含“在《WTO协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的措辞应被视为指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对于这些基础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3款和第14款中规定的增长率的增长应自中国加入之日起酌情适用。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42.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a)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c)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高于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d)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e)根据(d)项设立的任何限制的条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f)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以及

    (g)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2.针对中国保留的措施

    243.中国代表表示,WTO成员应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取消对中国出口产品维持的所有歧视性非关税措施。对此,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在中国的外贸制度完全符合WTO义务之前,此类措施不需逐步取消。

    244.据此,各方同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且与《WTO协定》不一致的任何禁止、数量限制或其他措施将列入议定书(草案)附件7。各方还同意,所有此类措施将逐步取消,或依照该附件所列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时间表加以处理。

    13.过渡性保障措施

    245.对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代表对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存在时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观的标准表示特别关注,因为WTO成员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时缺乏丰富的经验。他表示,对于贸易转移,WTO成员需要适用客观的标准,以确定是否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根据特定产品保障措施、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此类标准应包括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或进口额的实际的或迫近的增加,中国或该另一WTO成员所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以及其他类似标准。此外,WTO成员应向进出口商和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可提交他们关于该事项看法的机会。

    246.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包括关于WTO成员在根据该条采取行动方面需要遵循的具体要求。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时,WTO成员应遵守这些规定及下列规定:

    (a)处理市场扰乱的行动只有在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根据以往确定的且公众可获得的程序进行调查后方可采取;

    (b)该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特定产品保障条款开始进行任何调查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他们关于采取措施是否适当的观点,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

    (c)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有关主管机关将考虑客观因素,包括(1)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2)该产品进口对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d)有关主管机关将公布任何拟议采取的措施,并如提出请求,将提供包括公开听证在内的机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供进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他们关于拟议措施适当性以及该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和证据;

    (e)主管机关将迅速公布关于实施措施决定的通知,包括关于该决定依据的说明及该措施的范围和期限;

    (f)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开始审议是否延长行动期限的任何程序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看法,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

    (g)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以及

    (h)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间内实施一项措施。

    247.贸易转移指由于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第2、3或7款采取行动而使来自中国的一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数量增加。工作组成员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要求确定任何贸易转移应是重大的,且为处理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了此种转移。

    248.工作组成员同意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

    (a)进口至WTO进口成员的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实际或迫近增长;

    (b)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拟议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

    (c)由于采取或拟议中的行动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

    (d)有关产品在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

    (e)来自中国的产品对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第2、3或7款实施一措施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和对于WTO进口成员的出口程度。

    249.为处理重大贸易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将在所涉一个或多个WTO成员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不迟于30天终止。

    250.如采取行动以处理市场扰乱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一项行动的任何修改,则处理贸易转移的WTO成员主管机关将确定重大贸易转移是否仍然存在,并决定是否修改、撤销或维持所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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