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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考试复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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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概论 1 、商标法的宗旨━━直接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2 、注册六大原则━━注册、申请在先、诚实信用、自愿注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要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原则是指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理或法院起诉。 3 、商标权的定义、性质、特点、基本表现形态━━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转让、赠予、放弃 ) 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和能力。 性质:是一种与人身有关的无形财产权。 特点: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表现形态:未注册、注册、驰名商标权。 4 、商标与商品装潢定义和区别━━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装潢即商品包装上的装饰。 两者之间在作用(定义)、专用或可变换性、构成要素(禁用条款)、侧重点不同(显著性与美化性)。 商标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财产属性、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排他性、竞争性(五大特征);商标的功能也叫商标的作用,有区别功能、来源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宣传四大功能。 5 、可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7 种。 6 、商标权客体━━指商标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商标。 按照商标使用者不同,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使用目的不同,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 集体商标 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标使用者属于同意组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并不得转让。 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防御商标 指驰名商标或者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正商标,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的商标为防御商标。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这种制度。 联合商标 指同一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当中首先注册的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不受一定期限内不使用被撤消的规定的限制。 按照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分为视觉、听觉 ( 音响 ) 、味觉 ( 气味 ) 商标。其中,视觉商标又分为平面视觉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视觉商标又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 由文字和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 ) 。 按照商标的知名度的高低不同,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7 、商标的构成形式━━文字、图形、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8 、商标的显著性━━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的必备条件。 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一两个变体字母、一两个阿拉伯数字、常见姓氏、民俗吉祥标志、商贸的语言或标志、企业或行业通用名称、非独创性的广告语句、民族名称(其他含义例外)、礼貌用语等都是没有显著性的。 9 、禁止条款━━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本国、外国、政府间、红十字或红新月、本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或原料等特点的、带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带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其他含义除外) 10 款。 8 、对外国商标权的保护原则━━按照公约处理,不属于公约成员国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除诉讼外,外国主体应委托我国指定的组织办理。
二、商标权的取得 1 、申请前查询━━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对外大厅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通过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 2 、申请后查询━━可以和申请前一样;也可以在申请日年半后填写申请后查询单,交商标局综合处转相关处室免费查询。 3 、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⑴主体合格;⑵申请书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 1 类 1 商标 1 申请)、商标图样 10 张 (5-10cm 大小,指定颜色 +1 黑白 )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⑶申请书使用中文,外文文件附中文译本⑷其他文件:肖像的、优先权的( 3 月内)⑷交纳费用⑸人用药品(卫生或防疫部门)、烟(烟草主管部门)、报刊杂志(新闻出版局的刊号)集体、证明商标: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还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指商标局审查人员依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商标绝对合法性(禁用条款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以确定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者驳回的行政行为。 5 、相同商标━━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细微。 6 、近似商标━━指两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又难以区分,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商标。(拼音先,文字可) 7 、同一种商品━━按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等的相同程度判断,基本相同的,是同一种商品。 8 、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9 、商标放弃部分的审查━━显著性,可以用企业名称,有显著部分,非显著部分也可以不标注放弃;商品通用名称及原料等则一定要放弃。其他禁用条款只能驳回申请。
三、商标的驳回复审、注册不当、异议以及争议裁定 1 、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即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者册申请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复审案件。程序: 收到驳回申请决定 15 天内,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 10 张、商标局寄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其他证明材料等。 2 、商标注册不当━━指某一商标注册不恰当、不合适,只要是指 ㈠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止性条款,㈡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⑴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⑶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⑷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也是注册不当的商标。 >同一种或类似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转让不导致产生误认、混淆或不良影响 。 程序:任何人, 1988/01/03 日以后的注册商标,《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及证据,交纳费用。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局自己可纠正。 3 、商标异议程序━━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撤消初步审定的商标。 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为任何人,客体是经初步审定的未注册商标。异议期为初审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答辩期为收到异议书和答辩通知之日 30 天内。材料有《商标异议书》、证据、费用。 有不服,可申请《商标异议复审》,收《异议裁定通知书》 15 天内。 4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要求撤消。
四、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质押 1 、商标续展注册及程序━━指商标专有权所有人在有效期满后或即将期满的注册商标,程序: 10 年, 6 月前,宽限期 6 月, 2000 元,延迟费 500 元,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图样 5 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2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时商品名称的规范注册━━ 1989/05/01 以前申请的商标有名称。处理: ⑴原名称未作商标使用的,应在续展申请书说明,由商标局加“该名称不在专用权范围”字样;⑵原名称作商标使用的,可将名称加在原商标图样中,作为一个商标申请续展注册;或作为两个商标分别续展。 3 、变更注册事项━━指商标注册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程序。其他事项包括删减已经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标代理人的变更。程序: 交《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1 分、变更证明,由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4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将尚有效的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形式。程序: 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1 份,由受让人办理、交费。 5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允许别人使用。 分商标 独占使用许可 ,即许可人将注册商标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自己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也放弃使用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商标侵权诉讼的诉权。 排他使用许可 即许可人自己可用,但不允许再许可第二家。 普通使用许可 ,即许可人自己可用,允许再许可第二家使用。 内容包括:商标及注册证号、商品范围、期限、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许可人质量监督、标明被许可人名称产地的条款等。 备案存查:合同签定之日 3 月内送当地工商局。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合同副本、商标证复印件,费用 300 元。 5 、商标权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依法将其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商标折价或 [ 拍卖,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程序: 合同后 20 天内,《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执照、合同副本、商标复印件,交费。
五、商标的使用管理 1 、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商标)⑵不得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注册人)⑶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⑷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三年)⑸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品)⑹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 连续 ”指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消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连续向前推算 3 年时间;“ 使用 ”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政府公告除外)、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均构成商标的使用。商标在异议或异议复审期间的不使用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违反前 4 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提供使用商标的证据 (3 月内 ) ,直到撤消该商标。违反第 5 款的,可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罚款(经营额 20% 或获利 2 倍以下)、销毁有毒有害商品,撤消注册商标。 2 、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规定━━⑴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⑵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⑶不得冒用注册商标⑷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冒充注册商标四式:⑴未申请⑵已申请但没核准⑶注册商标超出了使用范围⑷未续展但继续以注册商标形式使用。 违反前 2 款,禁止广告,封存商标标识,责令改正, 20% 。 该用注册商标而未用的,处罚:广告、封存、 10% 。 3 、商标印刷━━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商标印制单位:提供执照、规章制度、 3 名《设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相应技术设备何仓储条件。 规章制度 包括: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制度、登记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销毁制度、档案制度等。 审查 :单位、商标(证或许可)、注册标记否。 处罚 :制止、收缴、 20% 。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 、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3 、商标侵权━━指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有四种情形 ,⒈未经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⒋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伤害的:细则有⑴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⑵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使人误认的;⑶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仓库、运输等条件的。 处理 :责令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侵权工具如模具、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另: 罚款 50% 或 5 倍获利 。责任人: 1 万 以下。追究刑事。 4 、企业名称━━是用以区分其他企业或公司身份的特定化标志。 企业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纠正,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可以被撤消。应该考虑登记时间、显著性、是否会造成误认、是否有抄袭的恶意等。 5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扩大保护与 TRIPS 保持一致。 认定应提供:国内销售、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国外销售、广告、商标最早及连续使用时间、中外注册注册情况、其他证明文件等。 扩大在三方面:⑴注册: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已注册, 5 年,恶意无限制⑵使用:因暗示了与驰名商标的关系, 2 年内请求工商机关处理⑶企业名称:不给予登记, 2 年。
七、商标的国际合作和商标国际注册 1 、知识产权━━指基于人的智力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 2 、商标国际注册━━指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交的,可同时在其他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商标国际注册处。 3 、原属国━━就是以国家注册作为国际注册基础的国家。 4 、国民待遇原则━━指有关国家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 5 、优先权━━指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商标、外观专利 6 月,发明、实用新型 12 月),同意申请人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这些后来的申请被视为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 [ 源于巴黎公约 ] 优先权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成员国有权给予优先权。 6 、共同规则━━对商标、商号、产源地、不公平竞争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如商标独立性、驰名商标、国徽、宽限期等。 5 、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将自己的商标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予以保护的请求。 4 、基础申请和注册━━商标国际注册人向原属国提出的申请或被原属国核准的注册,叫基础申请和注册。这是国际注册的条件。原属国既是以国家注册作为国际注册基础的国家,在没有发生转让的情形下,它和商标所有人国家应为同一国家。
八、其他 1 、商标代理━━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有关事宜。。代理机构要求有 3 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要求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 1 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 2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事务而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法具有财产法的特征、调整对象广泛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三大特点 。 4 、特殊标志━━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记忆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以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有效期为 4 年,从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期满 3 个月之前,登记人可以申请延期,实际延长的期限,由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决定。 5 、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⑴连续使用到 93/7/1 的服务商标,虽然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公众熟知的除外),仍可以继续使用,但应遵守特别条件;⑵不得扩大使用地域;⑶不得增加使用的服务项目;⑷不得随意改变文字、图形等,但为了区别目的的改动除外;⑸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⑹违反,视为侵权。 7 、商标异议书 商标异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兹对 经你局初步审定的第 类商品 / 服务的 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刊登于 年 月 日第 期 / 总第 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号为 ,请予裁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章戳)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章戳)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A 、被异议人的名称、商标、商品 / 服务类别; B 、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C 、理由 D 、异议人情况或者代理人情况
商标异议答辩状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或代理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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