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
![]() |
|
|
民事起诉状
|
|
原告人:苏××,电话:
事实和理由:1999年初,被告称准备和原告合伙购船做业务,由于被告称比较熟识船的业务,找了一个名叫陈××的原告不熟悉的人,说是番拖×× 船只的船主( 真正船主系第三人 ),说谈好价格38万,由被告购买。由于当时被告没钱,从原告借到38 万;其后为修船,在被告从原告再借得款项(因故原告拟另行处理)支付了实际的修船费后,被告又以修船费的名义从原告借款33960元,但实质没有发生修船的行为,也一直没有返还原告。巨额资产借出后,原告要求被告还钱,但被告诚心欺诈原告,实在追急了就说以所买的船抵债,并写下99/04/07的“证明”同意退回 38万元给原告。其后,被告外出,并将船交原告暂控制。 经查,此船第三人售给被告,售价仅18.8 万。被告以欺骗的方式,在从第三人处购船的同时,虚构了一个根本不是船主的陈耀佳,按照原买船协议的式样,打印一合同,致原告受骗,被告缺乏诚实基础,被告应无条件返还款项。 经查,第三人未全部提供该船的证件给被告过户,该船现仍在第三人名下。原告同意将目前由原告暂控制的船退给被告,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在被告无法全额退回船款时,原告同意将船交第三人,由第三人在所收被告的8.8 万元范围内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此致 番禺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