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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答辩书事 商标: Fun Time 类别: 28 册证号:80751 公告总期号: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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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局商标综字1999第1254号通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香港联发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收悉,兹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特提交以下文件,请查收并予以办理为盼。 □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书 份、副本 份 □ 并附上: 证明或证明材料 份 委托书 份 原申请附件 ; 份 其他: 番禺市××电子玩具有限公司(公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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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们认为商标局 [1997] 商标异字第 951 号裁定是合理合法的,异议申请人××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见附页 答辩人 : 番禺市××电子玩具有限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地址:广东省番禺市××经济开发区 电话:( 020 ) 传真:( 020 ) 邮政编码:511400;1999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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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 1 理由如下: 答辩人番禺市××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是生产各种电子玩具的规模较大的厂家,我们在不断注意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得到了客户的爱戴,产品远销欧、美等国家,年产量达到 2000多万港元, Fun Time(中文意思:快乐时光)商标是我公司自己设计的商标,我公司还创立和申请了“×× [OL] ”、“×氏家族 [ ‘ O ’ Family] ”、“ Turbo Chargers ”等商标,这些商标已经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一、我国主要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只有在同天申请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企业如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将自己的商标进行及时的申请注册。由于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企业要想使其产品参与竞争,一定要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必作好商标保护。答辩人做到了这一点。但异议复审申请人只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了Fun Time商标,而在国内则是答辩人申请在先,故商标应授予答辩人。 二、根据商标法第 27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25 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不正当注册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列举的商标不当注册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二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三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后两种情形明显不属于本复审的情况,复审申请人的理由显然也是引用了第一种情况。但复审申请人忽视了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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